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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落地生根”
作者:卢俊宇   发布时间:2017-09-20 10:01:52


    2016年4月8日,武汉市市民王先生通过阳光信访平台向武汉市环保局反映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异味扰民问题。市环保局信访办对此诉求甄别核实,确认属于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转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  

  4月中旬,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其实是位于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内的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异味扰民,信访人投诉属实。4月20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向王先生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经办单位及联系人方式。5月25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核实,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认真整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异味扰民问题妥善解决。5月30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向信访人出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市环保局已依法履行职责,信访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市环保局信访办督促市环境监察支队将附有信访人签字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扫描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这只是自2014年国家信访局推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两年多以来其成效的一个“缩影”。

  记者从9月7日在湖北武汉召开的全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目前,37个中央部委梳理出台了分类处理清单,27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山东、河北、浙江等地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纳入了地方性法规,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越来越清晰,愿意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的群众越来越多,一大批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了妥善解决。

  此次会议还对两年多来进行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交流,并对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部署。

  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从理念逐步成为机制

  2015年,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分两批在9个中央部委开展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试点,并制定出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通过试点先行、探索完善,使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从理念逐步成为机制,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环境保护部梳理了近10年群众信访诉求,将信访问题划分为环保业务、复议诉讼、信访、非环保部门职能等四类23项,地方环保部门也普遍制定了符合本地特点的清单,为开展分类处理工作提供依据。环保部信访处先后向中央环保督察办公室提供了240多件重点信访问题线索,全部得到依法处理。

  医疗纠纷类信访事项长期占据卫生计生信访首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此作为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重点进行攻坚。目前已经建立完善了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制度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数据显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组合拳”成效明显,呈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提升,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和医疗纠纷数量下降的良好局面。

  分类处理不是为了分而分,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

  会议强调,对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程序的诉求,信访工作机构要协调有权处理机关按信访程序受理办理,保证群众的每件诉求都有人接、有人办,不出现真空地带。要明确依法分类处理的适用范围,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诉求,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不能纳入普通信访程序处理。对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诉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先登记、甄别,再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群众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诉求,只要是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处理,决不能因为可以走司法程序就一推了之。

  会议指出,要厘清依法履职、适用其他法定程序和适用信访程序的关系。准确区分3种途径的不同适用范围,不能为了图省事而用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也不能以没有具体履职程序为由用信访程序代替依法履职。对是否受理、准备采用何种途径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都要明确告知信访人,保障知情权。对在复查复核中发现适用途径错误、可能影响信访人实体权利的,复查复核机关要及时纠错。

  另外,要充分发挥和解、调解的独特优势。分类处理不是为了分而分,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要进一步规范运用和解、调解,通过“柔性”手段主动化解矛盾。杜绝“乱调解”“硬调解”,也要注重实效,不能久调不决或者只调不处,使工作流于形式。

  完善实用管用的分类处理清单。目前,各地各部门梳理出台的清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深化。要增强针对性进一步细化。要强化应用性,探索运用“条款+案例”的方式,加强对清单常用条款的解读。对清单的调整,法制工作机构要进行把关,并报同级信访工作机构备案。

  最后会议还强调,要加快推进信访信息系统建设,调整相应模块,优化系统流程,保证分类处理工作的每一环节都能在网上走得通、有痕迹;还没有接入的,要尽快接入,便于跟踪了解分类处理工作进展情况。要全面梳理办信、接访、网上投诉等工作规则,对与分类处理工作要求不符、不适应的,及时调整完善。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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