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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全面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作者:朱宁宁   发布时间:2017-12-25 13:42: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工作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报告显示,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2017年度,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89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推动制定机关对有关非法行医、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等司法解释作出修改或者妥善处理。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2017年度1084件。法工委逐一进行审查研究,先后对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生育管理、著名商标制度等地方性法规和有关附条件逮捕、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督促纠正。与此同时,针对涉及预算审查监督、地方选举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然保护区等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有重点地进行专项审查研究,督促予以纠正。

  被动审查:

  五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审查建议1527件

  报告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工委对收到的1527件由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对审查中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问题的,积极稳妥作出处理。报告中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

  根据2016年浙江省一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的问题进行审查研究,相关地方性法规已于2017年6月修改;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一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进行审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4月停止执行;根据2016年中国建筑业行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于2017年2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相关条款进行清理,适时予以纠正;根据2017年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太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于2017年9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根据2017年上海大学等20多所高校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著名商标制度进行审查研究,于2017年11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废止,并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其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法工委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于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主动审查:

  五年来主动审查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

  报告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例如,2015年6月,审查发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拘传原告和被告执行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大力支持下,推动制定机关于2017年2月作出妥善处理。

  与此同时,对以往审查发现的问题持续开展督促纠正工作。例如,2009年7月,审查发现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中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犯罪,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经与制定机关反复沟通并跟踪督促,制定机关已于2016年12月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此外,2017年度,法工委进一步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开始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目前,已经完成对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150余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专项审查:

  向地方“雷人法规”亮红灯 废止清理司法解释

  报告显示,五年来,针对部分地方出台“雷人法规”突破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少数地方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超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部分地方涉税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个别地方没有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地方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法工委多次开展专项审查。

  例如,2015年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打包修改法律取消或者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对与法律修改内容有关的107件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审查研究,督促地方人大常委会对30件与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

  2017年6月,在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并于9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在内,总共已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80件。

  从2011年4月,法工委开始督促指导开展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过将近两年的清理,最高法、最高检共分三批废止817件、确定修改187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提高能力:

  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备案全覆盖

  报告显示,法工委通过修改立法法和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范,以细化立法法、监督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标准、程序和纠正措施等。

  报告介绍,经过努力,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于2016年底开通运行。1949年以来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1979年授予地方立法权以来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全部上传至备案审查信息平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经逐件开展电子报送备案,今后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将逐件开展电子报送备案。

  沈春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的要求;坚决纠正违宪违法问题;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逐步实行按年度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理论研究;加强对地方人大的指导。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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