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传销组织假冒“女网友”骗人加入 一男子不从被闷死
作者:王彦懿 周盖雄   发布时间:2018-03-22 13:32:32


  假冒“女网友”骗人加入传销组织,对不服从者强制控制甚至杀害。近日,邵阳中院对一起传销组织成员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传销头目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司某、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高某等六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郭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等人系“哈尔滨伊达实业有限公司”传销组织成员,张某系该传销组织在邵阳地区的总负责人。该传销组织成员假冒女性身份在网络和男性聊天,诱骗多名男性见面后控制其人身自由再进行胁迫、洗脑要求男性加入传销组织。在张某的组织、策划下,2016年6月9日,该传销组织成员以女网友约见的名义将被害人李某骗至邵阳市并将其控制在传销窝点,由于李某拒绝加入传销组织,张某指使司某、韩某、高某等人用毛巾捂压口鼻,按住手脚,脱光衣裤,搜走财物、证件的方式控制李某,致使李某窒息死亡。在张某的指使下,郭某和韩某将李某尸体抛置在传销窝点附近一垃圾车旁。

  邵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司某、韩某、高某等为迫使被害人李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使用毛巾捂压口鼻,掐脖子等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害人被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后已死亡,仍与韩某共同将尸体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张某、司某、韩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8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