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作者:蒲晓磊   发布时间:2018-04-25 13:27:33


   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公证员、仲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死刑案件纳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25日上午,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前作出的关于授权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将于2018年5月期满,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已经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草案一审稿第二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关诉讼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都有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更好体现人民司法的性质,增强司法公信,建议保留这一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草案一审稿第五条规定了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第六条规定了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有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实践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公证员、仲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上述内容。
  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
  草案一审稿第九条、第十条中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提升司法公信,建议将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推荐、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选任工作机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一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二审稿第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草案二审稿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死刑案件纳入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草案一审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学者建议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一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增加“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二是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修改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增加“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人身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补助、支出费用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建议扩大补助的范围、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有的建议取消有关保险的规定,有的建议法律中只作原则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一审稿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对相关补助只作原则规定;并增加规定: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来源: 法制网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8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