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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公布十大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4-26 10:52:02


   为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引导群众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5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10个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职人员崔某失信被行政处分案

    2015年9月25日,崔某驾驶轿车与行人雷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雷某受伤,车辆损坏。2016年12月28日,巩义市法院审理判决,崔某赔偿雷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670.69元。2017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多次通知崔某,但案件未能顺利执行。2017年2月7日,法院在查明崔某为巩义市某镇公务人员,依法将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巩义市监察局通报情况。巩义市监察局给予崔某警告处分。慑于法律和党纪的威力,崔某支付了赔偿款,该案顺利执结。

    本案中,被执行人崔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模范带头执行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但却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巩义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最终促使案件执结。此举在巩义市特别是公职人员中引起了强烈震动,带动了一批涉公职人员案件的顺利执行,收到良好社会和法律效果。

    案例二:赵某失信被困缅甸案

    李某与赵某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社旗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赵某支付李某原料款及利息55万元。2016年5月,李某向社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为躲避法院执行,远走缅甸承包工程,社旗县法院将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出行、高消费进行限制。2016年11月,缅甸北部爆发动乱,赵某欲回国避难,却因上了失信名单无法购买回国机票。2016年12月,赵某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保证先履行35万执行款,剩下20万元等其回国之后,一年内履行完毕,请求法院把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删除。执行法官考虑到赵某的人身安全问题,从人道主义出发,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遂将赵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2017年新春佳节来临之前,赵某得以安全回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赵某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无法购买机票及时回国避难而被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也充分说明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否则,无论是逃到国内国外,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王某涉嫌拒执罪被网上追逃案

    2014年6月24日,嵩县法院对张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偿还张某经济损失60万元。2014年10月13日,嵩县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明,王某名下有吉利牌轿车和金杯牌面包车各一辆,但由于王某拒不到庭,无法找到车辆进行处置。同时查明,王某的建行、工行卡上有大额现金余额,并不停有交易记录发生,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1月23日,嵩县法院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王某移送至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5日,嵩县公安局立案受理,将王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2017年1月11日,王某被迫到郑州铁路公安处新郑派出所投案。王某的亲属也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取得张某的谅解,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车辆,银行有存款,且有大额现金资金出入,却拒不申报财产,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不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后迫于法律威力,主动投案自首,被迫履行了法律义务。此案也正告那些试图规避和逃避执行的老赖,要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某科学院失信被列入黑名单案

    2010年1月25日,济源市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源市某科学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奖励款50万余元,但济源市某科学院一直以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当地财政局掌控为由拒不执行。2017年9月4日,济源市法院将该科学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将向其上级部门、党委通报其失信情况,依法建议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暂停其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尹某进行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责任。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该科学院协调济源市财政局解决了财政支付问题,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当前,随着联合惩戒工作的深入开展,济源当地政府在评定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时候,均向人民法院来函核实当事人的有无失信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被评为先进或给予嘉奖。本案中,被执行人是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因担心被取消文明单位和评先资格而被迫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的成功执行,也再次证明了黑名单制度对于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案件的威慑力量。

    案例五:刘某失信险失村官案

    刘某与蔡某因劳务工程发生纠纷,栾川县法院判令刘某补偿蔡某人民币400000元。2016年2月19日,栾川县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上门规劝刘某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刘某不为所动,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栾川县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1月,栾川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一项内容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审核。刘某现任栾川县陶湾镇某村村委主任,也是下一届村委主任候选人,当得知下一任换届可能会泡汤后,刘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法院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也按和解协议付清了执行款。

    本案中,慑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联合惩戒的巨大威力,被执行人刘某因担心在村委换届时候选人资格受到影响,而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的顺利执行,也为基层农村“两委”班子老赖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借鉴。

    案例六:高管成老赖公司贷款受限案

    2017年7月12日,香港某投资公司与吕某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及清算合同纠纷一案,经新乡中院、河南省高院二级法院审理判决,吕某等五人需支付香港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11244259.68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调查得知,吕某五人是安阳某公司的高管,名下有房产及多台机器设备。法院新乡中院将吕某等五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吕某等人所任职的安阳某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因公司高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受阻。迫于公司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2018年1月28日,被执行人吕某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多方面进行限制,是联合惩戒的一条重要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本案中,被执行人吕某等五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影响到其担任高管的公司不能正常得到银行贷款,造成经营受阻,而最终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七:曹某失信子女就读贵族学校受限案

    2006年底,刘某陆续向曹某供应机械配件,2013年9月21日,曹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6万元欠条。2013年底,刘某向新乡市牧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曹某偿还刘某货款及利息61000元。2015年2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查询到曹某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曹某四处躲藏,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曹某之子在欲就读某私立学校时,因曹某系失信被执行人而被拒之门外。

    父母失信,祸及子女。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不仅其自身生产、生活处处受限,还限制其以自己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本案被执行人曹某正是因此而被迫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教训发人深思。

    案例八:侯某失信受限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案

    2017年2月2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立案执行邢某申请执行侯某118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人员依法将侯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侯某欲在深圳创办高科技公司,在进行工商登记时,才发现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列入失信名单,自己不能申请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尽快完成公司注册,侯某委托其在老家的父亲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共计120万元,后得以顺利注册公司。

    被执行人侯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对抗执行,在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后,在注册公司时因无法申请成为法定代表人才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而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的成功执结再次说明,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老赖,在强大的惩戒系统面前,必将寸步难行。

    案例九:方某失信外地打工受限案

    2017年5月13日,胡某在方某经营的草场工作时受伤,花去医疗费用7845元,正阳法院判决方某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2月,正阳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将下落不明的方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月18日,方某主动到正阳法院要求偿还赔偿款,称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火车票不能买,支付宝都被冻结了,想办信用卡又被银行告知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外打工是寸步难行,没办法,只好找法院履行了法律义务。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方某原本认为只要自己不在家,账户无财产,便可以不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人民法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高铁、动车、软卧坐不了,贷款、信用卡办不了,连支付宝都不能用,日常生产生活处处受限。方某的经历也再次告诉人们,即使那些常年在外的“打工一族”,也应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案例十:企业失信贷款受限案

    郑州某集团公司诉卫辉市某污水处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83659.22元。2018年1月25日,卫辉市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污水处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随后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3月,被执行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告知其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融资信贷等行为将受到限制。卫辉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代表人第一时间赶到法院,主动要求履行债务,并当场履行完毕,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被执行人卫辉市某污水处理公司在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受到限制,而不得不履行了法律义务。该公司的经历一方面说明了诚信、守法经营,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是如何重要;另一方面也反证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当前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更是人民法院可以依仗的强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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