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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集团原副总经理蔡漳平受贿694万元受审
作者:徐鹏 李明   发布时间:2018-05-04 10:33:09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蔡漳平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经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漳平在担任济钢集团技术中心主任、济钢股份公司总经理、济钢集团副总经理、山钢集团副总经理兼济钢集团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或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3万余元,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蔡漳平在担任济钢集团总经理、济钢股份公司董事长、山钢集团日照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356万余元,涉嫌贪污犯罪。

  通过亲属公司受贿

  2016年11月23日,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蔡漳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办案人员介绍,最初找蔡漳平核实的,是群众反映其收受某煤炭公司贿赂694万余元的问题。蔡漳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这也是指控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

  2005年8月的一天,一煤炭公司老板经人介绍,到分管济钢原料处的蔡漳平家中拜访。

  煤炭公司老板对蔡漳平说,“公司给济钢的供煤量不大,货款结算也不及时,今后请蔡总多操心”。

  没过几天,双方达成协议:由蔡漳平帮助该老板的公司增加与济钢供煤业务量,协调回收货款。与此同时,该老板将煤炭利润的三分之一作为给蔡漳平的回报。

  蔡漳平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该煤炭公司老板谋利,以亲属成立的公司作为收受好处费的平台。

  蔡漳平当庭承认,在和该老板第一次见面时,自己就存有私心。为了利益交换看起来名正言顺,2005年9月至2014年8月,该老板专门成立了三家新公司,并通过蔡漳平妻子及妻弟等人成立的某商贸公司、某经贸公司,以代理费、咨询费名义先后送给蔡漳平694万余元。

  在双方每年签订一次的“综合服务协议”中,彼此的请托和利益分成均写得一清二楚。

  此外,起诉书指控,蔡漳平还有多次索贿行为。

  2014年5月,蔡漳平以办公室装修为名,向一下属企业索要18.5万元。

  据蔡漳平交代,他当时虽然担任山钢集团副总经理,但已不在济钢集团和山钢集团日照公司兼职,“不能像以前一样,可以直接从这些公司贪污公款,我就把目光放在了下属企业上”。

  2014年11月和2015年4月,蔡漳平均以办公室装修为名,向另两家下属企业分别索要了29万元和31万元。起诉书指控,蔡漳平先后多次向下属企业索要住房、轿车、登山机、现金等财物,共计282万余元。

  借会务费等大肆贪污

  2010年9月,济钢集团举办“院士行”活动,刚担任总经理不到半年的蔡漳平看到发财机会。他让妻子购买某商城购物卡,开具“礼品”发票,自己签字后,以“院士行”活动费在公司报销,报销的14.85万元蔡漳平揣进自家腰包。

  有了这次浑水摸鱼,蔡漳平一发不可收拾。

  2011年1月,临近春节,在蔡漳平看来,“这是一次绝好的机会”。他打着公司走访的幌子,安排妻子购买了30万元的购物卡,同样开成“礼品”发票在公司报销。

  2011年3月,蔡漳平认为,“已经过了两个月,又可以再捞上一次了”。这次,他安排妻子购买了20余万元的购物卡。

  据蔡漳平供述,“几十张购物卡用皮筋捆着,整齐地摆放在妻子的手提包里”,自己“瞭了一眼”,随后将发票带到公司,签了“请财务报销”和自己的名字。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蔡漳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走访、会务、招待等名义,将本应个人支付的购买购物卡、红酒、金条、寿山石等物品发票从自己任职的公司报销,将上述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直到案发后,核对作案次数和数额时,我才为在此期间贪污的频率之高、数额之大,感到羞愧和后怕。”蔡漳平供述,当时的贪欲之火已烧昏了自己,完全把党纪国法置于脑后,回想起这段经历,感到深深的负罪。

  “深深地向企业谢罪”

  从要车要房,到以妻子名义开公司收钱;从担任企业负责人直接贪污,到利用职务向下属企业要钱。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漳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蔡漳平的辩护人提出,蔡漳平通过妻子公司收受的贿款并非他个人控制、支配,该笔犯罪是为亲友牟利行为,而非受贿。这成为庭审辩护的主要焦点。

  对此,公诉人指出,蔡漳平以妻子等人开办的公司,通过服务协议收受代理费,表面上是公司间正常业务往来,而实际上该公司没有资金投入、不承担风险,只获得利润。

  公诉人进一步阐释,这是典型的“收受”而非“经营”,恰恰证明了蔡漳平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权钱交易这一非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公诉人说,蔡漳平是否控制、支配其受贿款,不影响对其犯罪的认定。

  检察官在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蔡漳平从农村考上大学,靠着自己的技术知识,在党的培养下,逐步从普通工人到技术人员到中层干部直到公司领导,本应勤勤恳恳、廉洁奉公、不辜负党的期望,然而,却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而失衡,未能控制自己的私欲,在腐败的泥沼里越陷越深。

  公诉人指出,蔡漳平受到公开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纵观本案,蔡漳平受贿、贪污的款物多数都用在了家庭,并且其妻子多是知情,有些房产、金条等甚至直接给了儿子,给世人以深深警醒。正所谓“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只有好的家风,才能家道兴旺、和顺美满。

  办案人员介绍,蔡漳平在其自述材料、办案过程中多次表示认罪、悔罪。

  在庭审中,面对公诉人的讯问,蔡漳平大都是以“是”或“属实”回答。

  “我对不起党的教育培养和信任,把组织上给予我的为党的企业和职工谋利益的权力,变成了为自己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对不起组织培养,对不起家人,深深向企业谢罪。”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蔡漳平表示认罪。

  法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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