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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原秘书长杨敬农受贿千万一审获刑十年
作者:范天娇   发布时间:2018-07-03 14:19:39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杨敬农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认定杨敬农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2.0353万元(其中597.0299万元未实际领取)、10.8万港币、美元3.8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不用出钱却参与公司分红

  1993年至2013年间,杨敬农先后担任安徽省外经贸委(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商务厅副厅长、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等职务。

  在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中,金额最大的一笔发生在杨敬农担任芜湖市市长期间。2010年至2013年,杨敬农伙同好友刘某(另案处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接受芜湖市道邦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等人的请托,为其在该公司承接的四褐山、裕溪口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快拆迁进度、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补建人防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这些帮助并不是无偿的,而是以参与“分红”换来的。

  早在2010年10月,黄某等人经事先与刘某协商,出资3000万元注册成立道邦公司,经杨敬农同意,送给杨敬农、刘某两人道邦公司三分之一股份的利润分红,由刘某代持该三分之一股权。2011年7月25日,黄某等人经事先与刘某协商,将道邦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500万元,刘某也未实际出资,股权登记仍然占股1/3。

  据黄某称,他们先跟刘某说了“送利润”的事,刘某表示同意,会跟杨敬农说的。后来他们试探过杨敬农,杨敬农对道邦公司成立时有1000万元股份挂在刘某名下也是清楚的。

  经审理查明,杨敬农通过刘某实际领取道邦公司分红款合计人民币490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通过芜湖市监察局委托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道邦公司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利润情况进行认证,结论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道邦公司所承接的项目利润扣除2016年度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按照三分之一股份分红比例,杨敬农、刘某尚未领取的分红款为597.0299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为哥哥抵债30万

  除了好友外,杨敬农的哥哥也涉案并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帮助他人牵线搭桥,从中获取利益。

  2006年上半年,杨敬农时任安徽省商务厅副厅长,应其哥哥请求,利用职务便利,为芜湖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承揽某钢铁公司货物运输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杨敬农的关照下,业务谈成了。

  2007年至2016年8月,李某及股东多次给予杨敬农哥哥现金合计人民币40.9万元,杨敬农事后知道哥哥收受李某现金的事实,但是未要求哥哥予以退还或者上交。

  尝到甜头后,杨敬农的哥哥还找杨敬农打招呼,为芜湖市华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某妻子工作调动事项提供帮助。

  郑某不仅是请托人,还是杨敬农哥哥的债主。因买房缺钱,杨敬农的哥哥曾找郑某借款30万元,一直未归还。后来,郑某表示想通过杨敬农帮忙,给妻子调动工作,事成后钱就不用还了。

  2014年年底,郑某妻子的工作调动正式完成,郑某免除了杨敬农哥哥所借30万元的债务。2015年春节期间,杨敬农哥哥将免除债务一事告诉了杨敬农,杨敬农也未要求其予以退还或者上交。

  不仅暗收别墅还“借款”买房

  无论是买房、住院、出国,还是小孩留学,都有请托人给杨敬农送钱,甚至直接送来别墅。

  2010年8月至2011年间,杨敬农通过好友刘某收受黄某等人给予的芜湖市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329.0192万元),以及代为支付的房屋装修费、家具费人民币60.4295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89.4487万元。说起送房子缘由,黄某称是到杨敬农家做客时见杨敬农家面积较小,想送他一套大点的房子。

  2016年3月,杨敬农在合肥买房时,还以借款为名收受深圳市仁仁医疗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现金人民币180万元。据杨敬农供述称,他为王某在该公司与芜湖市两家医院合作经营磁共振业务事项上出了不少力,王某答应会感谢,便让妻子找王某借了180万元。之后为了防止组织调查,让妻子补了一张借条。

  此外,在杨敬农早期担任安徽省外经贸委(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期间,还曾利用手中纺织品配额分配的权力满足私欲,接受多家贸易公司负责人的请托,在调配纺织品出口配额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现金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杨敬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刘某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62.0353万元(其中597.0299万元未实际领取)、10.8万港币、美元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杨敬农在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中,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犯罪的全部数额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杨敬农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受贿数额中有597.0299万元系犯罪未遂,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判决。杨敬农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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