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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开审
作者:龙潇 吴秀坤   发布时间:2018-07-05 14:58:09


  7月4日,由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百色市公开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广西首例当庭宣判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正某组织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乌冲村那角屯群众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集资雇请挖掘机在该屯“平老史”(译音,小地名)坡的林地内拓宽原有机耕路、开挖新公路,开挖林地总长度为2940米,开挖林地面积共计13.28亩。经调查认定:“平老史”坡属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林场乌冲分场22林班的多个小班,该范围已划分为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做出造林预算,恢复被开挖林地绿化、种植的造林预算为人民币7371元。

  检察机关经调取材料及现场调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正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正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挖、拓宽公路,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正某在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补种马尾松655株,或承担补植复绿费用7371元。

  为扩大社会影响和办案效果,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梁光辉主动承办此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申书敏以国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正某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还就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社会意义进行了阐述,释法说理。被告人王正某深受教育,深刻认识其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正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3.2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正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挖道路,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王正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正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被毁坏林地的绿化恢复、造林费用人民币7371元。

  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隆林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审直播,邀请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金钟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工代表以及社区群众代表到场旁听,庭审后又组织召开了公益诉讼案件评议座谈会。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该案的警示教育意义重大,要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据了解,为深入践行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用法治护航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隆林法院与隆林检察院将牢牢把握“公益”这一核心,探索成立隆林各族自治县公益诉讼协作中心,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两院主办”的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实现司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无缝对接,保护隆林的青山绿水,让老百姓享受更多环境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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