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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法院审结首起拒执罪自诉案破解执行“最后一公里”难题
作者:樊友泉 周艳   发布时间:2018-07-24 14:19:37


   日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撤诉结案。至此,原告历经8年终于拿到了事故赔偿款,此案也是自最高院发布拒执罪司法解释以来,莱阳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自诉案件。

  2010年1月3日,李某骑摩托车载着妻子姜某某正常行驶,被于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倒,姜某某倒地后,又被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二次碾压。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某某和李某不负责任。经鉴定,姜某某损伤构成一级伤残。2010年12月,姜某某将于某某和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7万余元。法院重审后依法判令两被告按责任划分共赔偿原告79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莱阳法院于2013年3月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拘留。拘留后,刘某某有悔过表现,交款1.5万元,并于当日与原告达成协议,刘某某每年支付给原告2万元,直至支付完毕。但主要责任人于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并且还将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出售,售得车款10万元。原告申请立案执行后,莱阳法院多次到于某某处让其履行判决,于某某一直拒绝履行判决,并将名下的房屋和其他财产进行了转移、变卖和隐匿。2014年1月9日,莱阳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某某司法拘留15日。实施拘留后,于某某仍未有积极表现,一直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此时,因病致残的姜某某一家生活陷入了绝境,一方面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款,另一方面住院治疗康复每天都需要大笔花费,其丈夫又因为需要全天候对其进行护理而丧失了生活来源,这对于原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姜某某一边忍受着身体上的病痛,一边经受着精神上的折磨。如何安慰申请执行人的情绪,缓解其精神和生活的双重压力,成为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在这期间,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不仅对于某某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封,穷尽一切手段进行财产查控,而且通过司法救助,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援助,解决其燃眉之急。

  2016年7月,莱阳法院以于某某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侦查,2017年10月,经公安机关审查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未予受理。2018年5月,最高院打击拒执刑事自诉解释实施后,莱阳法院马上向申请人姜某某做出释明,引导其走自诉程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刑事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刑事法律讲解,被执行人全家压力很大,为了减轻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父亲自愿帮助其履行相关义务,随后,自诉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申请撤回自诉,自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并将名下的房屋和其他财产进行了转移、变卖和隐匿,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这是自最高院发布拒执罪司法解释后,莱阳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自诉案件,对该院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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