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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9月1日起实施
作者:张维   发布时间:2018-08-08 15:00:59


   民政部昨天公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出统一规定,将从9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三个重大环节需要公开,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
  为何公开
  慈善财产虽然来源于私有,但参与公共事务、涉及公众利益,一旦捐出就成为社会公共财产,慈善捐赠、慈善活动又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各种优惠便利,必须依靠公开透明来接受全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责任人。慈善事业公开透明,需要通过“组织化”,将慈善财产与其他个人、企业、单位、国家财产分开。财产捐赠和慈善活动只有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才能实现公开透明、受到有效监管、落实优惠和激励措施。个人或其他组织直接进行的善行义举,在道义上可以鼓励,但从财产上无法与私有财产或者国有财产进行区分,从行为上无法与市场行为或者公共服务进行区分,因而难以按照慈善属性来践行公开透明,无法对照慈善宗旨接受监管。
  如何公开
  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据此,民政部已于2017年9月1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同时,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上述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更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涉及主体不广泛、关注度相对较低的信息,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公开哪些
  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本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从重要性角度来说,办法要求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重大”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从关联性角度来说,是要求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等纳入公开范畴。对关联交易采取全面公开,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
  关于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依据慈善法,一般的个人、组织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方有权开展公开募捐。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为此,本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以“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将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网络募捐
  网络募捐既是公开募捐也是信息公开,针对网络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第二十三条专门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政部依据此条规定,已经指定了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随着网络募捐的开展,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可以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本办法对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了衔接。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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