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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娱乐场所“外保” 福鼎一辅警落网获刑
作者:刘常娟   发布时间:2018-09-10 14:55:29


  身为公安派出所辅警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03年至今年4月,被告人林某南经劳务派遣至福鼎市公安局桐山派出所担任辅警一职,并先后担任辅警队长,协助民警开展接处警、治安巡逻检查、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等警务活动。期间,林某南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兼职辖区四家娱乐场所"保安",收受桐山派出所辖区内管理对象钱款18.91万元。

  2013年12月,福鼎市某KTV经营者周某经商议后聘请林某南担任该KTV外聘保安,依靠其辅警队长身份在治安检查中对该KTV给予照顾、私下帮助该音乐城处理矛盾纠纷等。林某南每月从该音乐城处收受0.15万元至0.23万元不等的钱款,合计收受9.72 万元。

  从2013年开始,林某南利用其职务之便,先后接受该辖区管理对象某KTV经营者王某、某音乐餐吧和某歌舞厅经营者林某等人的请托,允诺在治安检查中对该场所给予照顾、利用辅警身份私下帮助该场所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并以外聘"保安"为名,每月从该场所处收受0.14至0.22万元不等的钱款,合计收受7.84万元。

  2017年12月间,林某南还伙同桐山派出所辅警周某勇、陈某伟以及文职兰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协助参与治安巡逻、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明知毛某(另案处理)在桐山派出所辖区福全山一带开设赌博场所,允诺对该涉赌场所予以照顾,帮助毛某逃避治安查处,期间收受毛某所送钱款1.35 万元,林某南则从中分得1.0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南身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18.9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南受贿时间长,次数多,且不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差,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南违法所得18.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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