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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特大非法捕捞洪泽湖水产品案公开宣判
作者:吴国祥   发布时间:2018-09-13 15:50:33


  2018年9月12日,引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3·29”特大非法捕捞洪泽湖水产品案在洪泽湖渔人湾公开宣判,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吕某某等16名被告人一一宣告判决。

  该案于9月7日在洪泽法院公开审理,洪泽法院院长王亚林担任审判长、洪泽检察院检察长韩少芹出庭公诉。洪泽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等14名被告人明知洪泽区南三河水域(洪泽湖三河闸下游)系禁渔期、禁渔区,仍然单独或伙同妻子分别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等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总量达4600余公斤,非法获利29000余元。被告人严某祥、严某余明知吕某某等14人所销售的水产品系犯罪所得仍予收购。案发后,以上涉案人员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吕某某等16人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且主动退出犯罪所得赃并承担了因侵害生态资源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89000余元。洪泽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吕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等刑罚,并对5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公开宣传现场,洪泽法院还对吕某某等16名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现场监督执行,16名被告人按犯罪所得共当场增殖放养了89000余鱼苗。

  历年来,洪泽为了保护洪泽湖这一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以零容忍的姿态有力打击了各类破坏洪泽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使洪泽湖的碧水蓝天和渔业生态资源得到了切实保护。此案的公审公判一是依法打击了非法捕捞及非法收购水产品违法犯罪,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实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二是通过公开审理和宣判使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捕捞和非法收购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实现了刑罚的普遍预防作用;三是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体现了洪泽政法机关在洪泽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上的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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