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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作者:王利民   发布时间:2018-10-17 15:44:09


  10月17日,内蒙古乌兰浩特法院公开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通过对采取转移、隐匿、非法处置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刑责追究,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震慑力度。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切实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会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制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确定三机关将通过畅通的衔接机制和明确的职责分工,依法合力打击拒执犯罪。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樊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被告人刘某某的一辆50C山东临工装载机扣押,并将裁定书向被告人刘某某送达。后案件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支付给樊某某加工石料款108 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某并未履行给付义务,樊某某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通知书下发前,刘某某私自将被扣押的装载机转移,法院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追责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隐藏、转移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严重干扰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履行判决书义务,并取得樊某某谅解等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 000.00元。

  案例2:乔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对乔某某所有的莱州德润二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叉车一台,二台铲车,推土机二台,QT6-15F电瓶型砖机二台,QTY4-20B型砖机,筛沙机一台,100万块砖、北京现代车一辆予以扣押,并于当日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乔某某。2013年4月1日,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由乔某某给付陈某人民币760000.00元,此款于201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若到期不能给付,被告将座落于白城市某小区的房产用于折抵此款。2013年4月2日调解书送达给乔某某。然而,乔某某于2013年5月份开始,将法院扣押的100万块砖以每块2.5角钱的价格予以变卖。

  追责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予惩处。乔某某对变卖法院依法扣押的100万块砖的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能证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以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例3: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0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人付某某的一辆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车籍予以保全扣押;2015年10月1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被害人张某某欠款34400.00元。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法院判决。2016年1月5日,法院向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付某某仍不履行向张某某还款的法定义务且将被保全扣押的涉案车辆交由他人在外省驾驶,致使该车辆无法找回。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以付某某涉嫌构成犯罪为由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追责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4: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史某某与李某签订货运协议,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二人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2014年3月30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11月3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史某某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赔偿李某损失85000.00元,李某给付史某某运费15500.00元。2015年1月4日,李某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史某某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不仅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还将李某托运的货物多次转移、藏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6年9月28日,法院将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12月13日,史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其妻子宋某将货物返还给李某并将85000.00元人民币交至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追责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多次藏匿执行标的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近亲属能够协助人民法院将判决内容执行完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史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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