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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废酸液10立方米 废水超标1829倍
宣州首起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作者:孙文庆 李雯   发布时间:2019-01-14 13:58:35


  1月7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被告人匡某某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对宣城某碳业有限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匡某某明知宣城市某碳业有限公司2台加碱泵设备均已损坏,继续排放未加碱中和处理的污水至9时许。13时40分许,匡某某再次排放上述污水至13时50分许。上述污水经地表径流排入水阳江。经监测,该公司外排污水锌含量为3.66*103,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1829倍。经鉴定,该公司未经中和处理直接外排废酸液10m3,需偿付由其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态修复折合人民币152725元及相关事务性费用13000元;被告人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宣城某碳业有限公司外排污水锌含量经监测超标准限值1829倍,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利益,要求该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偿付由其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及相关事务性费用共计165725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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