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解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时事新闻版权争议如何化解?著作权法规定需改进
作者:杜晓 叶子悦   发布时间:2019-01-24 11:13:43


  近日,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甘柴劣火》刷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此文章是否属于洗稿。

  有观点认为,这篇文章引用了大量传统媒体的深度调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也有人提出,向公众发布的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文章的二次传播并非照搬照抄,而是有独立思想及评论的二次传播。

  随着全媒体时代来临,新闻版权纠纷此起彼伏。《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合理使用范围存争议
  著作权法规定需改进

  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看来,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是指那些不满足独创性要件的纯粹事实性消息,例如格式化的会议报道等。由于不具备作品构成要件,自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反,无论是写实的新闻报道还是虚构的文学作品,只要构成有独创性的表达,就可以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尤其体现在作者的材料选择、遣词用句和谋篇布局等方面。”刘文杰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有些时事新闻是对事实性的单纯描述和报道,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有些时事新闻作品是深度型、深挖型的调查类时政新闻,需要耗费较高的创作成本,并非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转载引用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并向其付费,即具有所谓的人身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出了保护规定,但并未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由于二者在法律上未明确区分,则容易混同,从而造成合理使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一些自媒体薅了传统媒体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的‘羊毛’。”朱巍说。

  朱巍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改进。“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补充,但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和法律条文之间仍有一定距离。希望法条能够进一步修改,明确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品、新闻评论、夹叙夹议等各类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边界及版权权利。”

  刘文杰认为,虽然著作权法中有“时事新闻”这个概念,但是并没有给其下一个界定。而且,即使未来有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对其予以界定,或许也不会给实务界带来很大的影响。

  洗稿形式虽多内容不变
  抄袭他人表达构成侵权

  近年来,洗稿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互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门曾联合启动“剑网2018”专项行动。此次“剑网2018”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通过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转载案件,依法取缔、关闭一批非法新闻网站、网站频道及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百家号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达到整治规范的目的。

  另据了解,2018年12月3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微信公众平台“洗稿”投诉合议规则》,尝试设立合议机制,将实践中认定存在争议的“洗稿”内容交予“洗稿投诉合议小组”成员评定,并在合议后得出结论。

  洗稿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呢?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首先要界定到底什么叫“洗稿”。“新闻报道的类型是多样化的,有一些是纯粹的事实性报道,有一些可能是评论以及调查类的新闻等。一些较为简单的事实性消息,可能只属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对时事新闻的使用就不属于‘洗稿’。”

  郑宁还认为,真正的“洗稿”,是指改变了表达,但是照搬思想性内容的行为。

  刘文杰对“洗稿”的定义则是,保留他人作品的内容而改变外在形式,也就是用自己的方式把别人说过的再表述一遍。正是因为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因此,改头换面的稿件与原作放在一起,仍然给人以似曾相识或者换汤不换药的感觉。

  朱巍认为,真正的“洗稿”有很多种形式,有人工洗稿,甚至有人工智能洗稿。最拙劣的洗稿就是“复制粘贴”。“在电商平台上搜索‘洗稿神器’,会出现大量商品信息。运用这类‘洗稿神器’,只需输入主题,再起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就可能拼凑出一篇‘十万+’。”

  “而借助于相关信息的‘高级洗稿’往往有大量事实重合,是否属于‘为了评论而借鉴他人内容’较难界定。”朱巍认为,《甘柴劣火》一文的作者未及时有效地标明引用文章的出处,且引用的部分过多,不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评论时“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所以这样的稿件涉嫌洗稿或侵权。

  及时有效地标明引用出处是否能避免侵权?

  朱巍认为,大段地照搬引用也不能避免侵权,要根据著作权法的比例原则进行比对分析。

  刘文杰认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专门规定注明出处的义务,而是为作者规定了署名权。在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中,出现了“使用他人采写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的规定。“由于著作权法已经规定时事新闻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因此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规范,是给予信息传播者的一种保护,有其合理性。”

  “就洗稿行为而言,当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被抄袭,如果对原作的使用没有达到著作权侵权的程度,不注明出处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当对原作的使用达到了著作权侵权的程度,即便注明出处,也不能改变侵权的实质。”刘文杰说。

  从法律上看,“洗稿”属于侵权的一种吗?

  刘文杰认为,洗稿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著作权法中侵权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侵犯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其中的主旨、风格、情绪、态度等。

  “作品中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换句话说,之前作品已经记录的事实,他人仍可以以自己的方式重新描述。判断一个洗稿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看这个行为是否抄袭了他人的表达。”刘文杰说。

  对于“洗稿”的法律后果,刘文杰认为,只要侵犯了原创者的版权,那么就要根据著作权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是思想。所以大部分‘洗稿’等于是打了个法律的擦边球。因此,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郑宁说。

  加强职业伦理规范
  唾弃洗稿保护原创

  在实践中,关于一些新闻作品类别的区分并非泾渭分明。

  朱巍认为,实践中对深度调查类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不利的。“调查记者写作一篇深度调查报道非常耗费精力。但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传统媒体记者完成作品后,一旦变成热点,就会吸引个别自媒体借助现存稿件,有时候甚至添加想象,拼凑成爆款稿件。”

  “自媒体付出的成本较少,但利润较高。要加强对新闻伦理的监管,让媒体人对新闻职业的追求不至于渐行渐远。”朱巍说。

  关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刘文杰认为,“对于司法实践的理想状态,法官有自己的理解。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把控程度,有些地方会把控得比较严格,有些地方把握的尺度比较松。有些地方会认定更高的赔偿额,有些地方会倾向于降低赔偿额的标准。从宏观角度看,给现在的司法实践下一个‘好’或‘不好’的判断,意义不大。”

  根据国家网信办2017年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相关资质。如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时政类新闻的报道、评论,分为两类资质,一类资质媒体,能够采编、转发;二类资质媒体不能采编,但可以转发。

  朱巍认为,有的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没有新闻资质,不但不能采编刊发时政类新闻信息,而且连转载的资质也没有。

  “但不能用这个理由去论证‘洗稿’的合法性。这是两码事,前者涉及到国家对于新闻来源的监管问题;而后者涉及到版权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问题。”郑宁说。

  近几年,随着智能手机兴起,社交软件日益普及,新媒体发展势头迅猛。

  朱巍认为,总体来看,自媒体发展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矩阵传播让更多的人关心时政。

  “许多自媒体品牌做得很不错,而且在努力创新。但也有一小部分从业者,滥用了自媒体的权利,利用传播优势蹭热点,甚至成为‘自媒体打手’,利用自媒体对企业及个人进行勒索。”朱巍说,自媒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有的放矢加以规范,最基本的要求即遵守民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公共安全,尊重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

  在传统媒体与自媒体并存的年代,应该如何促进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共同发展?

  刘文杰认为,传统媒体和自媒体都是单独的个体。市场主体之间要不要进行资源对接,是市场自主决策的问题,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法律需要做的事情,是不给这种资源对接施加障碍,保护市场按规律运行,这是问题的实质。

  朱巍则认为,可以进行自媒体模式创新,如付费阅读模式,不论成果,知识产权变现让新闻更有价值,让新闻工作者更有尊严。付费可以减少广告,而减少广告意味着新闻报道更中立。

  “现在是媒介融合的时代,自媒体更加灵活,市场营销能力更强,但传统媒体拥有一批专业的制作、生产、采编新闻团,遵循新闻专业主义,能发布原创性的、具有深度的不同题材新闻。所以二者要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郑宁说。

  郑宁认为,鉴于现在洗稿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大的产业链,如果纵容这种行为,确实会给那些辛苦做原创的媒体造成很大的打击。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打击力度,积极保护原创。

  同时,郑宁还建议,相关的行业协会要加强职业伦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9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