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宾阳县集中宣判9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 28人获刑
作者:陈冬玲 黄集德   发布时间:2019-01-31 14:51:08


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八十八万元不等罚金。
庭审现场。

  2019年1月30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巡回法庭在宾阳县文化广场,对9起涉恶势力及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巡回集中宣判,其中涉恶势力案件2起6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起22人。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八十八万元不等罚金。

  肆意报复伤害他人,“95后”团伙分获徒刑

  此次集中宣判中,被告人蒋某峰等6名“95后”涉恶势力案,尤为引人注目。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蒋某峰为首,伙同被告人蒋某宇、吴某力、张某欣、张某胜、覃某华等人组成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宾阳县城形成恶势力。他们随时准备砍刀、伸缩棍,只要与他人有矛盾,动辄迅速召集多人,戴口罩、蒙车牌,持砍刀、伸缩棍等可致命性凶器在公共场所不分对象地报复伤害他人,在作案时有分工配合,采取规避摄像头、戴口罩的方式对付公安机关的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蒋某峰纠集被告人张某胜、张某欣等人持砍刀到宾州镇砍伤二人,其中一人轻伤二级。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蒋某峰纠集被告人蒋某宇、吴某力、张某胜、张某欣、覃某华等人在宾州镇对被害人黎某某等人实施报复,且见人就砍,造成被害人黎某某轻伤二级,在场群众罗某某重伤二级。

  根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宾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峰、张某胜、张某欣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八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被告人蒋某宇、吴某力、覃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听到宣判后,覃某华默默地低下头,后悔不已。据了解,覃某华1998年出生,刚满20岁,是当天宣判案件中年龄最小的被告人。

  假释期间重操旧业,男子因诈骗再陷囹圄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覃某康通过在银行柜台、ATM机、POS机刷卡提现的方式帮他人取出149950元诈骗赃款。经查,该款系被害人杨某于同日被骗15万元中的款项。2017年11月2日,一名男子联系被告人覃某康,表示需要帮忙领取诈骗赃款,并许诺给予所领取钱款百分之二十五的好处费。被告人覃某康即伙同他人领取赃款50万元,事后分得3万元好处费。经查,该款系被害人泉州市某公司被骗的169.5万元中的部分款项。

  另查明,被告人覃某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被浙江省义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起至2020年1月止,于2017年4月被准予假释。

  宾阳县法院经综合案情,依法判决被告人覃某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与前罪假释前未执行的刑期二年十个月十五天,罚金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八万元。

  宣判当天,宾阳县宾州镇和新桥镇重点村镇村民、学生代表、社区矫正人员、当地群众等近1000人到场旁听。不少旁听学生在宣判后表示,这次宣判使他们认识到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今后将引以为戒,在日常生活中规范好自己的行为。巡回法庭外,宾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制宣传和万人签名活动也在如火如荼开展,共设立宣传展板23块,发放宣传单页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60余人次,切实提高了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这是我们宾阳法院开展的第二次巡回集中宣判活动。在重点乡镇、社区、学校开展巡回宣判,是法院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铁腕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零距离”接触案件审判,增强群众抵制各类违法犯罪的自觉性和与犯罪活动斗争的主动性。”审判长韦继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下一步,宾阳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以司法利剑护佑平安诚信宾阳。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9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