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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3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件民营企业家被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9-03-19 09:48:29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河北省委关于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文件精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3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民营企业家被判决无罪案件。

  1.北京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合同诈骗被改判无罪案

  北京某贸易公司于2013年用董某某及其亲友的九套房产在北京某担保公司进行抵押,与北京银行健翔支行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三份贷款合同,共贷款170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期限分别至2014年7月、9月、8月。董某某将所获贷款用于归还之前帮助其偿还债务的倒贷公司。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秦皇岛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一直进行正常钢材买卖生意。2014年1月下旬,二公司又签订了三份钢材购销合同。2014年4月1日,秦皇岛某公司将2000万元货款汇入北京某贸易公司的账户。北京某贸易公司将其中547万元归还贷款等,1125万元被北京银行扣划,后将剩余的355万元汇回秦皇岛某公司。2014年4月以后,北京某贸易公司又还款109万元,至案发尚欠秦皇岛某公司1536万元。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某贸易公司、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和董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处以刑罚。北京某贸易公司和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北京某贸易公司及董某某明知并向秦皇岛某公司隐瞒北京银行健翔支行要提前收回贷款的事实,骗取秦皇岛某公司预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北京某贸易公司在钢材合同履约期内动用小部分货款归还未到期贷款及用于日常开销,并不能完全排除其在约定的供货期内履行供货合同的可能;北京某贸易公司虽负债经营,但秦皇岛某公司认可双方合作十来年,北京某贸易公司都能够及时履行合同,从未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原判决认为北京某贸易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依据尚不充分。原判认定北京某贸易公司、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改判北京某贸易公司、董某某无罪。

  2.张某民合同诈骗被改判无罪案

  2010年12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民以急需资金购买BGA土壤调理剂专用设备向泰国供货为名,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提出借款。张某民与某公司签订项目借款协议,收到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大部分用于家庭消费及个人经营等。2012年9月19日,张某民与唐山某集团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投资生产新型复合肥料。唐山某集团依据合作合同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设备款,张某民向唐山某集团提供了生产设备,唐山某集团认为该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张某民将2500万元大部分用于家庭消费及偿还债务等。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民犯合同诈骗罪,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张某民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起事实中,张某民与肖某某的项目借款协议建立在二人签订的项目战略投资协议基础上。张某民对肖某某的出资及该借款转化为肖某某的股权具有合理的期待,且该借款的性质存疑,证明张某民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民不具有偿还能力,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民逃避债务,证明张某民借款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第二起事实中,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涉案机器设备的“能量仓”功能存疑,且张某民对BGA技术取得了发明专利。原判认定张某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欺骗手段的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某民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遂依法改判张某民无罪。

  3.张某琦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无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琦以其经营的唐山某商贸公司经营电煤为由,以该公司电煤作质押,向薄某某借款人民币1 500万元。张某琦在收到上述借款后将其中的1136.5万元偿还了个人债务,后将剩余资金向薄某某还本付息。2012年9月,张某琦在未通知薄某某的情况下,擅自将质押的电煤出售。2013年8、9月份,张某琦为躲避还款逃匿。(二)2010年10月,被告人张某琦以人民币1200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平泉县某灰石矿。后张某琦与薄某某、李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经营。2012年5、6月份,张某琦因故开始向薄、李退还股金。2013年6月8日,张某琦在尚未退清入股资金的情况下,擅自将灰石矿部分矿区永久性承包给他人,并将所得承包费150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琦在向薄某某借款1500万元后,在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间,共向薄某某转款1534.4万元。张某琦与薄、李签订矿山股权转让协议书后,三方实际投入资金情况不明。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琦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琦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琦向薄某某借1500万元,后分多笔共计还款1534.4万元。但是对该还款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已偿还清借款,亦不能区分其中哪些是偿还的借款、哪些是退股款。二人之间既存在合伙开矿的经济纠纷,又存在长期资金往来关系。现有证据不宜认定张某琦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薄某某、李某某与张某琦之间签订矿山合伙协议属实,但是各股东投入了多少入股款,合伙期间矿山经营是否赢利,发生退股后薄某某从矿山上拉走多少机器设备,张某琦清退给薄某某多少入股款等事实,均不清楚。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张某琦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证据链条。指控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裁定驳回对张某琦定罪量刑的抗诉,维持原判对张某琦的无罪判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全省法院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的原则,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司法环境,不断增强全社会和企业家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感,让企业家能安心经营、放心经营、专心经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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