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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法院分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理赔难原因
作者:王新鹏   发布时间:2019-03-21 13:46:44


  近年来,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中存在保险理赔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案件起诉原因多为保险公司拒赔或少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仅有少数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保险理赔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部分案件是因为受害人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而向法院起诉的。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实际损害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而直接拒绝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愿意支付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诉求数额存在较大差距而拒绝多赔。

  二是当事人双方矛盾突出调解率偏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接受调解,增加了调解难度。有的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保险公司对其主张的误工费赔偿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车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挂靠、租赁、出借等情况,涉诉主体多,使被告对于是否担责、如何担责、责任比例划分等方面存在分歧,增加调解难度。

  三是受害人获赔周期长影响其正常生活。根据统计结果来看,大部分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1-3年才起诉到法院,该类案件中,侵权人除在受害人受伤前期垫支部分费用外,后期基本就不再垫支,保险公司也不会提前垫支。而该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受伤程度较为严重。而进入法院诉讼后,因重新鉴定、调解难度大、送达难等因素影响,使得大部分案件审理周期在3个月到6个月之间,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

  对此,根河法院建议:一是上级法院加强审判指导。进一步明确、统一相关标准。如该类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范围如何确定,以减少相关争议。二是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力度。建议通过座谈、联席会议、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该类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处,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让其积极主动进行理赔,及时保障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三是强化与交通执法等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联动,适时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发挥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力量,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平台机制,合力将该类纠纷化解在一线。四是提高鉴定结论公信力。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统一鉴定标准,严格鉴定行为,提高鉴定结论的公信力,避免重复鉴定浪费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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