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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一行政单位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罚5万元
作者:原野   发布时间:2019-07-05 14:59:36


  日前,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时,就平武县某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平武县法院在执行范某某、邓某某与平武某生态园、刘某某、李某某、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平武某生态园在平武县某局有项目资金60万元,因工程未竣工,尚不符合拨款条件,平武县某局暂未向其拨付。法院遂即向该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笔项目资金中的86175.00元予以扣留。后经多方走访了解到,2017年12月6日,平武县某局擅自向被执行人平武某生态园拨付项目资金30万元。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平武某生态园擅自领取法院在平武县某局已扣留的案款86175.00元,其投资人罗某某又将该笔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平武法院就此案与平武县某局多次沟通无果,于2018年4月16日,向该局发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要求该局在十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该局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2018年8月22日,平武法院依法扣划平武县某局银行存款86175.00元至法院案款专户。该局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平武法院审查后驳回异议申请,后该局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平武县某局的复议请求。得知复议结果后,平武法院迅速整理相关材料并引导申请执行人向市中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2019年3月1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市中院作出的复议裁定。2019年4月18日,平武法院将从平武县某局扣划的86175.00元案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此,该案执行完毕。平武法院耗时两年,历经十余次的沟通协调,最终为申请执行人讨回血汗钱。

  近日,平武法院就平武县某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的决定,从而督促提高协助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彰显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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