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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
作者:谢文英   发布时间:2019-10-28 13:43:09


  10月21日,档案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增设专章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在作关于档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档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

  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条,比现行法增加二章。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了档案工作责任制,强化了档案服务功能,并增设专章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草案新增的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定,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同时,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为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草案将档案封闭期由现行的30年,缩短为25年,并明确了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草案还对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如何衔接作了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送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单位办理;移送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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