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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中国看法治文明
作者:王付增   发布时间:2019-11-15 14:00:51


  乡土社会,是最为真实的社会,在这里最能读懂中国。

  笔者所处的地方是中原地区典型的欠发达农业集聚区,常住人口一百三十多万,民族以汉族人居多,职业以农民为主。按照费孝通先生在《乡土本色》一文中所说,这里有着典型的乡土文化。如果把这里当地人民传统生活中孕育出来的行为习惯作为一种本土文化来看待的话,那么现代的法治文明在解决当地一些矛盾纷争的时候(尤其是最为原始的纷争),法律和习惯之间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价值观念上无法逾越的冲突。如何使法律强硬的尺度变为柔软的准绳,在更多更广的范围上成为多数人想问题办事情的决策参考,的确应该成为法律人长期思考问题。

  我们得承认人类文化的传承性,人类在世袭传承先人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对某种事情或者某种办事方法的固有观念,这种固有的价值判断观念决定了每个人为人处事的思维习惯。法律以一种后现代文明纠纷裁决机制的出现,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适应一个地区共性的传统习惯,决定了一个地区法院的既判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当地人民群众理性上的认同。文化在当代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谁也不能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强迫性地让他人接受在他看来充满不公的结果。为此任何一名法官要想在当事人内心深处确立其对法院法律文书的绝对服从就必须应当考虑当事人身处的文化环境和他能够接受的价值观念,从更多的细微之处寻求法律和价值观念上的共同点,并在正义的支点上慢慢的将二者不断的拉近。

  我们从乡土文化最能影响司法裁判的三类案件出发,去深度思考乡土文化与法治中国。

  乡土文化对司法案件的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土地案件,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人们最基本的谋生办法,靠土地谋生的人对土地最具有朴素的个人感情。在办理涉及土地争议的案件时,我们最能够感知到人们朴素的乡土文化对土地案件的裁决带来的重大影响。

  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的潮流促进了不同行业人们之间的职业交融,土地耕种的辛苦与繁琐成为新一代农民逃离土地的理由,收入的增加也让更多的农民冲淡了黏在土地上的依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萌发土地流转的势头,这正成为当前土地流转案件不断增高的重要因素。在土地流转的案件中,农民对土地具有强烈的归属感,但大部分的人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土地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自己当然有权决定土地财产的使用和归属。当我们在审理农村土地案件的时候,发现大量争议的案件当事人都表现出对土地真正的所有人(集体所有)财产损益的放任,改变土地性质的有之、毁坏土地争取私人利益最大化的有之。集体所有人长期对土地所有权能管理上的缺位,让人民在思想深处认同了土地财产的私有属性。虽然土地的使用人言辞上不得不承认土地的集体属性,但在利益分割面前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才是土地真正的主人,一切矛盾的解决都应在土地利益归属自己的前提下展开。

  所以在土地案件中表现出这样一种趋势,法治文化的缺位会让人们在新的社会交往中形成了一种新的乡土文化,这种乡土文化随着岁月的积累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将会越来上升为人们之间固有的行为习惯,进而挤压了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适用。

  与土地案件的繁琐相比,乡土社会熟人关系的常态则限缩了现代法治诉讼证据制度的生存。“乡土社会在地方上的限制是生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常态的生活就是终老是乡,在任何人的关系上一切都是一种知根知底的熟人关系”。这种熟人社会背景下,经济事务的展开靠的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经验的总结和人群中间舆论道德约束的体系。在很多的场合,熟人好办事,无论是什么事情,打个招呼,靠的是认识之间了解层面的信任。所以在熟人之间买卖东西根本不会有借条的存在,证据意识和防范意识都会被看作是小人之心,会被看成熟人之间的另类,会降低一个人建立在熟人社会中道德舆论中的地位。为此,熟人社会的乡土文化排斥了法律证据规则的适用,显性的证据留痕被传统文化所排斥,所以很多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证据的支撑导致结果无法考究真实的过程。

  如果说熟人社会在证据的适用上有不堪一击之苦,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则更显乡土社会古朴之色。长久以来,婚姻是家庭组合的开始,是社会细胞的胚胎,也是受乡土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案件事实。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使离婚案件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具有高度一致的价值认同,在对待离婚案件中,抛除对特定案件没有特定立场利益的群体,案外人的主流观念还是“宁拆十座桥不拆一桩婚”的劝世性。这种观念的价值基础或在于对婚姻的惋惜,或在于对老人孩子的无助的感伤,然而更大的在于对离婚当事人已建立起来的熟人群体或者熟人组合的尊重,离婚案件的原告常常处于亲戚朋友的轮番劝导释理中,自然也是常理之中的事情。

  乡土文化是传统文化,是先我们而存在的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培养起来的人类文明,法治文化是对乡土文化的优秀基因的传承,是对外界文明精华营养的吸取,是对传统文化弱项的改善和促进。文化在传承和进取中诞生了文明,法治文明是一种社会的期待,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共同的追求。在走向法治文明的今天,我们必须抓住文化软实力对法治进程的影响,在有限的过度时间内,用先进的法治文化去改良和影响传统的习惯做法,用最为柔软的手段画出最为耿直的法律曲线,让法律的规定成为人们行为习惯的自觉遵循,为实现民族复兴和法治中国畅通更为广阔的发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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