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政部拟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
作者:张维   发布时间:2019-12-06 09:39:57


    民政部12月5日公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怎么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怎么出,以及怎么监管进行了规定。

  意见稿明确的志愿服务记录的主体包括: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同时规定了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应当在同意其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或者对其实施管理的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相关信息。因个人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记录不在《志愿服务条例》规范的范围内,个人不能作为志愿服务记录的主体。

  意见稿对志愿服务记录的载体作出规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志愿服务记录应该通过信息化手段来进行。意见稿将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作为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重要载体,考虑到现实中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部分地区可能暂时难以及时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记录工作,意见稿也保留了纸质载体方式。意见稿要求使用纸质载体记录的,在条件具备时将记录的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对意见稿实施之前已有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意见稿要求应在1年内全部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档案。

  根据规定,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由民政部指定。指定系统包括两部分,一是民政部建立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二是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指定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将根据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凡是符合标准和条件的都能被指定。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具备与其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交换的功能且目前正在依托“金民工程”进行升级建设,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都可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从加强信息保护和减轻记录工作量的角度,意见稿按照精简且必要的原则,对应当记录的信息尤其是个人基本信息进行了规定;二是意见稿强调了对信息的妥善管理义务,规定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三是意见稿建立了投诉、举报、抽查、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机制,加强了对志愿服务记录的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稿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也予以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确认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贡献的重要展现。从便民高效的角度出发,意见稿对证明的获得渠道和证明形式作了开放性规定:志愿者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也可以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自己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加盖公章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盖。从维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公信力的角度出发,意见稿对证明出具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格式作了严格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证明应当采用统一格式,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实。



来源: 法制网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9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