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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益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告人锒铛入狱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9-12-06 10:26:46


  2019年11月15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被告人张某,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管件有限公司业务员)因缺少进项票,在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案外人王某(在逃)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某管件有限公司虚开南方某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金额合计3439125.5元,税费税额499701.99元。增值税发票均于当月认证抵扣,并已进项转出。

  2018年孟村县税务部门开始了严格的税费检查,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到孟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孟村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孟村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张毅认真翻阅了卷宗,并传唤被告人张某核实了相关情况。被告人张某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019年11月15日孟村法院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张毅在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管件有限公司业务员)因缺少进项票,在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案外人王某(在逃)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某管件有限公司虚开南方某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金额合计3439125.5元,税费税额499701.99元。上述发票均于当月认证抵扣,现已进项转出。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记账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孟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张某已将涉案税款补缴,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经社区评估,判处被告人张某缓刑对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据此办案法官张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3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52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 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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