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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非法收购销售废机油 污染环境判刑3年
作者:范丹   发布时间:2019-12-10 09:40:24


  男子在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机动车修理厂收购维修车辆所存留的废机油,非法处置后出售外地赚取差价。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驾驶轻型箱式货车前往福建省宁化县、清流县、建宁县、明溪县,江西省石城县等地向当地机动车修理厂收购维修车辆所存留的废机油,并运回租住的仓库内存放。在收购及存放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通过过滤杂质、静置沉淀、抽除水分杂质、加水搅拌增重等方式非法处置废机油共计285.01吨,并不定期将废机油运至三明等地销售。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物品经营活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预交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如上判决;没收涉案物品废机油88桶、手机2部、手动抽油泵1个、电动抽油泵1个、搅拌设备1套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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