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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被判死缓 期满终身监禁
作者:梁平妮   发布时间:2019-12-27 09:05:40


  12月26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对被告人姜喜运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2.836594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共计折合人民币7.54亿余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在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534万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向关联方出具37亿元的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涉及金额6.598亿余元。情节严重。

  烟台中院认为,被告人姜喜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姜喜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姜喜运、赵春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姜喜运、张文凯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姜喜运、孙金光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姜喜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本应严惩,鉴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宽处罚;姜喜运具有索贿情节,对其受贿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姜喜运安排他人违规出具金融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姜喜运指使他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姜喜运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赵春英伙同姜喜运共同受贿2300万元,个人实得1113.2万元,鉴于赃款及孳息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金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姜喜运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赵春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张文凯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对被告人孙金光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姜喜运贪污恒丰银行股份及所产生的孳息,依法返还恒丰银行。姜喜运、赵春英受贿犯罪所得款项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姜喜运个人财产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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