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黑龙江高院出台20条意见为企业应对疫情吃下“定心丸”
作者:李长文   发布时间:2020-02-11 10:02:33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等重要指示精神,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支持企业应对疫情 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六大方面制定20条具体措施,努力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给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吃下“定心丸”。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着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工作优势。尤其是对防疫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所涉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保障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或进一步扩大产能,确保防疫物资的供应不受影响。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针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等对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实施的侵犯财产、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准确认定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责任,努力营造让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的法治化环境。要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争议,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正确认定“不可抗力”,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损失扩大,依法促进受疫情防控影响的租赁合同持续有效履行;及时进行权利登记和风险提示,保障企业抵押权、质押权等定限物权的合法实现;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支持政府助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法院要稳妥办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充分考量疫情因素,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对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优势,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得以维持和更生;对企业破产重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要慎用司法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将公正、善意、文明、规范理念贯穿司法活动全过程。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司法手段,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来源: 黑龙江法院网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0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