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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使用莫任性 商贸公司催款发文不当惹官司
作者:高丁已 王双   发布时间:2020-04-29 09:34:17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广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微信群、朋友圈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信息交流沟通平台,但微信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表对他人的不当言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城固甲购物广场经营者王某将该购物广场登记注销后,由杜某登记注册了原告城固乙购物广场。因乙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及经营范围与王某经营的甲购物广场一致,三被告汉中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崔某认为乙购物广场系甲购物广场的延续。因原甲购物广场欠其货款,三被告找原告承担付款义务,原告拒绝后,三被告将自己送货车停在原告乙购物广场入口处,并在原告门口拉着“欠债还钱,还供应商血汗钱”的横幅拍照,随后又将堵门及拉横幅的照片及小视频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原告以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城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以追讨欠款为由采取堵门、拉横幅,并拍照发朋友圈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另,即便原被告之间有事实清楚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也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讨要债务,不能采用堵门、拉横幅等过激、不当行为。因被告在庭审前已经删除了朋友圈发布的相关内容,故一审判决由三被告汉中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崔某以书面形式向城固乙购物广场道歉。

  法官后语: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成了言论自由的新领域。但是,身处法治社会,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微信并非绝对的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已成为人们联络、社交、支付的重要生活工具,因微信牵涉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发表言论,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理性文明,加强网络自律,避免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极易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甚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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