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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期“高空坠物”砸坏轿车 双方当事人都觉得冤
作者:胡月   发布时间:2020-05-13 16:51:36


  高空抛物、坠物一直是“城市毒瘤”,与之有关的伤人事件频频发生,成为悬在人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疫情防控期间,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高空坠物纠纷案,引起广泛关注。

  2020年2月初,余某将车辆停放在被告所经营的餐饮服务公司门口的停车位内,在停放过程中,公司装修门头上方的水泥石块脱落砸中余某车辆,将车辆后窗玻璃及车顶损坏,造成车辆损失数千元。2月24日,余某发现后报案并及时与被告联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行修理完车辆后,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等各项费用,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通过网上立案,向新县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县所有小区均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原告将车辆停放至被告公司门前近一个月。如何妥善处理这起案件,承办法官、立案庭副庭长黄兴思索良久。他首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双方联系,原告称自己爱车被砸,造成巨大损失,但被告一直未赔偿,情绪极为激动。被告则称其公司门前不是公共停车位,原告私自将车辆停至门前发生事故,且受疫情影响,停放时间长达20几天,原告让其赔偿,觉得十分冤枉。

  承办法官多次前往事故发生地调查、取证,并广泛查阅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从人情、法理、疫情防控政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解释。经过调解,修车产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也深深感动了双方当事人,被告主动向原告道歉,原告谅解并撤诉。

  5月11日,在诉讼服务中心开放后,原告将一面印着“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了承办法官的手中。短短十字,情深意长,这是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官的认可与褒奖,对新县人民法院的信任与肯定。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毁物的恶性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不文明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块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强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和法院开出的数张“罚单”,体现了国家司法事后追责惩戒机制的完善,震慑了当事人,教育了更多公众警惕高空坠物之害。但是,事前预防机制和社会各界的综合施策同样值得重视。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执法,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居住小区要设置高空抛坠物警示牌、提醒牌,在发生过高楼抛物坠物的楼宇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在低层安装防护网、遮挡装置等措施;要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危害的宣传引导,提升人们的安全认识水平;每个公民都要自觉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只有让全社会形成拒绝高空抛物坠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共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守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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