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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自出卖集体土地 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陈明丽 吴进阳   发布时间:2020-05-14 09:30:21


  随着规模农业的兴起,山地越来越值钱。有些农村朋友似乎看到了商机,但是自家山地就可以随意处置吗?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案件对此作出了否定回答!

  2005年6月16日,王某某立下一份《立卖断山地契约》,将福安市某村委分配的一块面积为52平方米的山地,以8万元价格卖断给毛某建房使用。毛某陈述王某某实际收取卖地款7万元。后毛某未能建房使用遂诉至福安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立卖断山地契约》无效,并要求王某某返还毛某购地款及相应损失。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王某某主张案涉山地系王德某向其购买后再转让给毛某,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并追加王德某为被告。在追加王德某为被告后,毛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毛某与王某某签订的《立卖断山地契约》无效,王某某、王德某返还毛某购地款8万元并赔偿损失24000元(以购地款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6月16日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止)。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因购买山地与王某某签订《立卖断山地契约》的内容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止买卖农村土地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立卖断山地契约》应为无效合同,王某某因该合同收取的对价款项7万元亦应返还。另外,毛某在明知山地性质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签订《立卖断山地契约》,其应当预见山地买卖的后果,毛某亦有过错,本案利息损失应由毛某自己承担。关于王某某主张案涉山地系王德某向其购买后再转让给毛某的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有任何证据可证明该事实,故不予采纳。遂判决《立卖断山地契约》无效及王某某返还毛某购地款7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对于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下买卖土地属违法行为,双方因此签订的买卖协议或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让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转让期限、转让面积、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且向村集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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