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10起毒品犯罪审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8 09:37:56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2019年全省法院审理的10起毒品犯罪案例。

  据悉,黑龙江法院紧紧围绕全省禁毒2019“两打两控”工作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2019年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852件,审结生效毒品犯罪案件7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409人,其中,走私贩卖毒品犯罪546件1070人,容留吸食毒品犯罪165件214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60件91人。对大宗毒品犯罪、职业毒贩和毒品再犯、累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2019年,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一审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79人,重刑率41.1%,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份子,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校园开展专题禁毒教育、邀请群众旁听毒品案件开庭等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延伸审判职能,浓厚全民禁毒社会氛围。

  黑龙江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案例

  案例一 高某某1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1在集贤县向被告人谭某某1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同年6月至7月,高某某1从石某某处3次购买共1030克甲基苯丙胺,石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邮寄给高某某1,后高某某1向谭某某1贩卖。同年7月,谭某某1将从高某某1处购买的370克甲基苯丙胺分别向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贩卖。被告人孙某某从谭某某1处购买40克甲基苯丙胺后,向白某某、陈某某贩卖。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购买12.5克甲基苯丙胺后向吸毒人员贩卖。同年7月26日,谭某某1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5袋,麻古疑似物2粒。经鉴定,其中4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4.24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粒麻古疑似物,净重0.2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同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2从其父亲谭某某1处偷取甲基苯丙胺用于向高某某、季某某贩卖。同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从谭某某2处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后向郭某某贩卖。2018年7月26日10时许,谭某某2在送还谭某某1落在其汽车内藏有毒品的手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2袋。经鉴定,其中1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45.2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7月28日20时许,在谭某某1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富锦市向阳川服务区将准备向谭某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的高某某1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3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139.4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机关在富锦市翰林小区高某某1租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4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68.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小区将季某某抓获。2018年7月30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将孙某某抓获,在孙某某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袋。经鉴定,3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47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7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面馆内将陈某某抓获。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1、谭某某1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某某2、季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谭某某2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四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1、谭某某1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并依法核准被告人高某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案例二 贾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出资并预谋由被告人曹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购买甲基苯丙胺2千克并运输回双鸭山市,同年9月19日,曹某某与郭某某驾驶贾某某租赁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前往武汉市。到达武汉市后,曹某某通过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千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9月2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4.5克甲基苯丙胺。9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紫怡花园其租住处容留齐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青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紫怡花园小区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6袋。经鉴定,4袋毒品疑似物净重22.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12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12.427克,8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曹某某抓获,在曹某某驾驶车辆内查获毒品疑似物晶体1872.01克,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晶体99.862克,疑似毒品片剂55粒。经鉴定,毒品疑似物晶体净重1971.872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5粒疑似毒品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贾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111.559克,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既遂139.687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未遂1971.872克。被告人曹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977.112克,其中运输甲基苯丙胺既遂5.24克,运输甲基苯丙胺未遂1971.872克。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贾某某、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刘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97.55克乘坐广州至哈尔滨Z112次列车,并将毒品藏匿于黑色双肩包内。次日,乘警在该次列车开展查缉工作时,将刘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97.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刘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李某某、居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800元价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中取出约0.1克自己吸食,剩余0.9克甲基苯丙胺以8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李某某卖给吸毒人员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毒品21次。2017年11月份左右,李某某让居某某帮助联系毒品买家,通过居某某介绍,2018年3月2日,李某某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尚某某毒品3次。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李某某在其居住的绥芬河市中福名都园家中,分别容留居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7次,共计24.7克;被告人居某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2.7克;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5次。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7次,容留他人吸毒5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居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例五 杨某某1等六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1、王某某1、于某某等人合谋在八面通林业局光义经营所施业区内种植罂粟,由被告人于某某提供罂粟种子,被告人杨某某1、王某某1、于某某在选定的光义经营所内毁林,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某2一起在选定地块种植罂粟。同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1、王某某1、于某某等人到种植罂粟地块进行除草。同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1、于某某、杨某某1、杨某某2、柳某某等人在该块地收割罂粟津液。经现场清点,被告人杨某某1共计种植毒品原植物53484株,被告人王某某1共计种植毒品原植物48584株,被告人于某某共计种植毒品原植物28872株,被告人王某某2共计种植毒品原植物28872株,被告人柳某某共计种植毒品原植物28872株,被告人杨某某2共计种植毒品原植物48584株。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于某某、王某某2为种植罂粟非法采伐疑似黄檗5株;被告人杨某某1等人非法采伐疑似黄檗1株;经鉴定,黄檗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批)Ⅱ级保护植物,被告人王某某1、于某某、王某某2非法采伐立木蓄积为0.5068立方米,价值为1980.00元;被告人杨某某1非法采伐立木蓄积为0.223立方米,价值为720.00元。

  绥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王某某1、于某某、王某某2、杨某某2、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王某某1、于某某、王某某2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5株,被告人杨某某1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1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1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2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孟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为帮助刘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毒资1 000元及运输费200元。后孟某某从被告人罗某某处以800元价格购买了2小袋0.6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藏于一纸箱内,以180元的价格雇佣一辆出租车将该纸箱送给刘某某。同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汤原县汤原镇阳光上东小区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从佳木斯监狱解回。

  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罗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时,孟某某撤回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孟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 杜某某、丁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欲帮助吸毒人员尹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丁某某处购买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丁某某收取杜某某现金人民币650元,后丁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从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并在鹤岗市南山区五指山公园北门附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将冰毒交给尹某某,后二人共同将该毒品吸食。同年7月6至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又多次帮助吸毒人员尹某某、孙某某购买毒品并获利。其中,被告人杜某某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重量约3.2克,共获利人民币270元;被告人丁某某6次贩卖甲基苯丙胺,重量约3.5克,共获利280元。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于同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南山区抓获。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多次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杜某某、丁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八 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9年6月初,被告人高某某欲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累计转给李某某毒资17000元。同年6月8日,李某某从哈尔滨市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按照高某某的要求将冰毒放置在调料桶内,通过线车捎到虎林市工商银行综合楼某某号门市房,当日21时许,高某某在接收调料桶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经检验,白色晶体净重3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高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九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8年1月末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桦南县桦南林业局82号楼家中,容留张某某、赵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2018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王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同年2月末,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双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李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十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12月14日18 时许,付某某要为其女友孙某某购买毒品吸食,经联系其朋友被告人张某某,约定在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附近见面。当日19时许,张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7克左右)交给付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用手机微信向张某某支付毒资799元,所购毒品被孙某某吸食。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宣判后,张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黑龙江法院网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0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