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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国徽法迎三十年来首次大修
作者:朱宁宁   发布时间:2020-08-10 09:52:57


    大型活动结束后使用过的国旗该如何处理?随意丢弃国旗或者倒挂国旗会有什么后果?在网络中该如何规范使用国旗表达爱国情感?什么情况下应当下半旗志哀?哪些人士的遗体、灵柩、骨灰盒上可以覆盖国旗?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对这些问题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旗法、国徽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此次对国旗法、国徽法的修改,可以说是两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介绍,此次修法主要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部分修改。二是根据特点把握不同要求。对于国旗强调鼓励与规范并重,对于国徽主要坚持以规范为主。三是进一步规范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维护国旗、国徽的权威和尊严。四是做好与涉及国旗、国徽的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保持法律规范之间的和谐统一。

  国旗法修正草案共19条,国徽法修正草案共14条。

  完善国旗国徽及其图案使用要求

  以往,一些大型活动过后经常出现随意丢弃国旗的现象,实践中也出现过倒挂国旗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为此,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为加强国旗及其图案使用的规范化,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同时,国旗法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同时,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全日制学校应当将国旗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国旗仪式礼仪”。

  国徽法修正草案严格规范了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明确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增加规定“产品外观设计”不得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将国徽和国徽图案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修改为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

  完善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

  实践中,除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外,也出现了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的情形。为进一步适应实践需求,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这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增加了下半旗的程序规定,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此外,为了完善国家仪典制度,规范国旗的使用,根据实践情况,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逝世后以及烈士,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按照前款规定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有关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增加多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场合

  此次,国旗法修正草案新增了一些升挂国旗的场合。为体现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为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新变化,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增加规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增加了非全日制学校和公共文化设施升挂国旗的规定。

  此外,根据实践发展,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并对居民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

  根据实践发展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增加多处应当悬挂国徽的场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悬挂国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悬挂国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明确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徽。

  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两个修正草案分别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同时,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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