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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刑案涉扶贫领域财物快速返还典型案例
作者:周斌 赵婕   发布时间:2020-11-16 14:38:06


  村委委员挪用征地补偿款15万元;民政部门负责人串通他人贪污、诈骗医疗救助资金49万元;雇佣农民工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起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对相关案件办理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的及时返还,关系着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作,推动符合权属关系清楚、返还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条件的涉扶贫领域财物实现依法快速返还,促使扶贫财物发挥效能,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挪用征地补偿款

  【基本案情】河南鲁山两个村民小组在部分土地的权属问题上存在争议,导致18万余元乡村建设征地补偿款滞留在乡财税所账户未发放。2017年3月,两个村民小组商议并经乡政府同意,决定先将补偿款从乡财税所领出,由该村委会原委员崔某某保管,存入其账户。

  2018年3月,崔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支取15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其本人在新疆种植西瓜。后崔某某到鲁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退缴其挪用的15万元。

  2020年6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崔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工作】本案案发时,鲁山县系国家级贫困县,崔某某所在村有贫困户52户153人。为促使补偿款尽快发放到村民手中,鲁山县检察院联合县监察委员会多次深入乡村了解情况,推动土地权属争议妥善解决。2020年6月,鲁山县检察院将15万元涉案赃款返还至乡政府代管的村账户上,并跟进督促村委会将补偿款发放到27名贫困群众在内的村民手中。

  检察院审查发现,崔某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并且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鲁山县检察院依法向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资金审批使用流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建议以案促改,增强工作透明度。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深入了解案发原因,查明涉案财物权属关系,依法快速返还。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后果、情节等,还要考虑案件办理整体效果,防止入罪即诉或一诉了之。要结合所办案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建议有关部门完善涉扶贫款物管理制度,减少或避免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发生。

  贪污诈骗医疗救助款

  【基本案情】江苏省丰县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原负责人徐某、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庄某经商议,分别利用徐某负责审核本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和庄某负责报送本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伪造该镇郭某某等16人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套取医疗救助金21万余元。同时,两人还伪造丰县其他两个镇刘某某等7人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骗得医疗救助金11万余元。庄某投案后,退缴赃款15万元。

  此外,徐某与连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伪造该镇连某某等14人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套取医疗救助金17万余元。

  2019年11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徐某、庄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诈骗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年、4年。

  【检察工作】根据《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城乡医疗救助是对患病困难群众在获取国家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而给予的补充性医疗救助,具有扶贫、救济性质。据此,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庄某贪污、诈骗的医疗救助资金属于扶贫领域财物,庄某退缴的15万元赃款应依法返还。2019年11月,丰县检察院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下,将15万元返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丰县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漏洞,向县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医疗救助制度在财务公开、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建议明示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发放数额标准,公布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定期跟踪检查使用情况。

  【典型意义】实践中,扶贫款物涉及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危房改造、社会救助、基本医疗等多个领域,有些并不冠以“扶贫”二字,需要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法律政策等明确其是否属于扶贫性质。对明确系扶贫性质,且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及时返还相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扶贫款物管理漏洞等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完善,是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的重要方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陕西省吴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某村道路拓宽工程进行立项,由某村村民李某某承包村内道路拓宽工程,总承包费用18万余元。工程竣工,县扶贫开发办将第一笔工程款13万余元转入李某某账户。李某某携工程款逃离吴堡县,共欠付包括11名贫困户在内的4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

  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联系李某某,并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躲匿外地拒不支付。2019年7月,县扶贫开发办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15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3月,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5000元。

  【检察工作】吴堡县检察院对李某某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特别是其中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筹集资金,争取尽快还给农民工。2020年3月,李某某家属代退了李某某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

  本案办理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大部分农民工无法外出打工,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检察院在收到李某某家属代退的工资款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依法快速返还条件,应及时返还农民工。次日,检察院派员到案发所在村,选择一处空旷地段作为返还工资款的现场,在做好相关防疫措施后,向44名农民工悉数发放了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已追缴到案且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且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的,应当将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给相关个人、单位或组织,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涉扶贫款物迟迟不能发挥效用。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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