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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选举秩序、谩骂打伤民警 富川一男子获刑六个月
作者:蒋艳婷   发布时间:2021-05-19 10:24:47


  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一男子因扰乱村委换届选举秩序,并以暴力抗拒现场维稳的民警执法,被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14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

  1月31日16时左右,柳家乡某村委正在进行村两委换届选举,被告人何某因选举工作问题到该村委村部楼前大吵大闹,负责该村换届选举现场维护秩序的派出所民警及辅警当即进行劝告和阻止,但何某不顾民警的劝阻还对民警进行谩骂,民警只能依法将其带离现场。带离过程中何某以暴力抗拒执法,与民警发生拉扯,将民警摔倒在地,致使三名民警受伤,其中两名辅警达到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切身利益,任何扰乱选举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和各位选民要自觉维护遵守换届选举秩序,依法履行好选民义务、行使好选民权利,共同营造良好的选举氛围,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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