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经区法院普法进社区:学法用法护小家 防非处非靠大家
作者:张慧帆   发布时间:2021-06-22 15:28:43


  为进一步增强社区群众法治观念,提升群众法律意识,6月20日,山东省威海经区人民法院6位法官深入经区凤林街道富兴社区,通过法条讲解、发放普法宣传材料、现场答疑等方式,重点就防范非法集资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法官们结合法条和典型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过往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的典型案特征、常见手段和防范方法,以案警人,让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隐蔽性、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此外,居民们还就物业、交通事故、执行、劳动争议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咨询,法官一一解答,为大家答疑解惑。

  法官温馨提醒:

  遵纪守法

  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勿害人!

  非法集资活动违法,不仅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还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还要并处罚金。非法集资害人害己,为免受牢狱之灾,劝君遵纪守法,切勿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提高警惕

  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莫被害!

  “你看中的是他的利息,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为了达到聚敛资金的目的,打着各种各样的幌子,作出“高利息、无风险”的虚假承诺,引诱广大人民群众将自己的血汗钱投入他们的腰包。他们有的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后集资的钱款归还前期集资的本息,这种模式随时都有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的风险如同“击鼓传花”不知落到谁家;有的集资后就携款跑路,分文不返。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希望大家通过正确的渠道投资理财,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1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