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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调解成功
作者:杨长霖 潘蓉   发布时间:2021-11-03 16:01:14


  近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天柱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调解成功,检察院督促矿山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了矿山生态修复费用658883.26元。

  据悉,2013年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某矿山公司购买了原天柱县某煤矿。2016年,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煤矿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并由天柱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该矿山公司履行完成矿山地质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但经多次督促,该矿山公司一直未履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2020年,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开展原天柱县某煤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项目竣工并进专家组验收合格。经审计,矿山生态修复总费用合计658883.26元,但该矿山公司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承担修复治理费用。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立案、调查、公告后,天柱县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指示下,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天柱县检察院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民事诉讼法律规则,考虑某矿山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减少企业诉累,更快实现诉讼目的,同意诉前调解。在天柱县人民法院组织下,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该矿山公司表示未依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未积极支付生态修复费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意履行公益诉讼人提起的诉讼内容,并在承诺期限内已将矿山的修复费用全额打到法院账户。至此,天柱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全部履行到位。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公益”核心,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最小成本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目的,以最优途径实现生态修复监督的最高效能,实现公益保护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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