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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法院:用“心”执前和解 实现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1-11-30 15:27:52


    近年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坚持“文明司法、和谐司法”理念,把执行和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工作中,立足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思路,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今年以来,执行立案前主动撤回62件,执行和解140件,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低于25%,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精心分类,把好执行立案关口

  按照繁简分流工作要求,法官对进入网上登记的执行案件进行逐个梳理,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劝其主动撤回,对坚持要求立案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对公告案件,立即立案转查控组,减少中间环节;对被执行人在本院尚存在未执结案件的,即刻立案,转至相关员额法官名下,并案执行;对有查控资产而又不能一次性结案的,转立案执行;对其他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分配至四名调解员处,并由一名员额法官指导调解。

  细心释明,增强自动履行意识

  对于进入执前和解的案件,由调解员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后果:如主动履行,不仅可免除执行费用,减少滞纳金支出,且个人征信不会受到影响,如不履行,进入立案后,其名下财产将被采取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还可能会被列为失信人。同时,在首次约谈被执行人时向其发放执行风险提示,进一步增强其自觉履行的意识。对想要履行但履行能力有限的被执行人,变“竭泽而渔”为“放水养鱼”,尽力做通申请人工作,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有效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结率。

  诚心反馈,指导诉前诉讼调解

  针对部分调解协议约定的执行内容存有瑕疵、无约束条款,导致被执行人履责意识不强,衍生案件增加的情况,该院印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下发给各业务部门,并专门与调解员、各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积极沟通交流,调解协议中增加有利于协议自动履行的保障性条款。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想方设法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当场履行、全部履行;对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尽可能提高首期付款额,明确设定履行期限、惩罚性赔偿或担保条款,加大债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经济成本和风险责任,降低衍生案件比例。

  用心协调,完善立审执协调运行机制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严格要求审判业务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加强事实认定和法律文书说理,提高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要求通过法院履行义务的,由审判部门负责办理,减少衍生案件数量,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在立案环节设立专门保全组、在执行环节设立保全实施组、各个环节协调配合,通力协作,加快保全速度,提高财产保全率,有效提升执行和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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