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我国修法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
作者:白阳   发布时间:2021-12-21 13:07:5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等。

  在修正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出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此外,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地方的实践做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来源: 新华社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1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