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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法院执行案例入选广西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作者:谢璐   发布时间:2021-12-27 14:43:32


    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某钢结构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积极引入执行担保方式避免机械执行,努力实现双赢效果,在近日入选了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西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某钢结构公司与某投资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钢结构公司申请执行货款801.9744万元及利息,支付仓储保管费、转运费等费用22.7956万元,请求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定制并存放在申请执行人场地内的1452596.29公斤钢构件以清偿债权。执行法官经调查了解,该批钢构件是被执行人交由申请人进行加工后用于建设广西田东芒果产业园项目的主要材料,申请人已经按质按量如期加工做出成品。因被执行人仅交付定金,未全部支付对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若该批专门定制的钢构件按照执行程序进行拍卖,将面临拍卖成本高、财产价值贬损、所得拍卖款很可能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全部债权的问题,并且被执行人因缺少该批材料而无法完成芒果产业园项目建设所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估量。

  在此情况下,扶绥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向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提供可行方案供其参考。在拍卖期限最后一天,被执行人在面对所涉钢构件即将被拍卖的情况下,采纳了法院的建议,找到执行担保人某农工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以暂缓对案件的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被执行人争取6个月筹款时间。但6个月后,被执行人仍无法解决案款问题,申请人请求按照和解协议对执行担保人某农工贸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2021年7月6日,扶绥法院对担保人的银行账户予以扣划案款11033213.61元。案款到位后,法院扣除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959164.61元,案件最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合同标的物钢构件系专门用于被执行人经营的产业园区项目建设,其作用、用途具有特定性,若直接依照程序拍卖,可能既不能满足申请人全部清偿债权的需求,也不能物尽其用,对被执行人造成较大的损失。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认真调查、审慎执行,没有直接对扣押物进行拍卖,而是向被执行人提供替代性解决方案,让被执行人积极寻找执行担保人,既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兑现,也使被执行企业获得喘息的机会,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今年以来,扶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联动意识,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高效、阳光、审慎执行,及时发放案款,注重平衡多方合法利益,积极协调各方,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寻找突破口,最大程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妥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护航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积极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最大限度地解决人民群众在执行中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截至12月20日,该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512件,结案2139件,结案率85.15%,结收比88.39%,执行到位金额11093.7026万元。其中,执结涉企案件467件,到位标的9672.949万元。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共组织各类拍卖631次,成交量225件,成交额4281.8814万元,标的物成交率84.27%,溢价率70.55%。

  下一步,扶绥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努力实现“防风险、提质效、强公开、严监督、重创新、建铁军、赢民意”工作目标。坚守法律底线,依法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选择执行措施,尽可能减少对被申请人权益以及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体现执行善意,彰显司法柔性;充分掌握信息,找准各方利益关联点,实现多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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