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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组织卖淫 四被告人分别获刑
作者:黄建红 李雯   发布时间:2022-01-25 15:12:57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徐某等四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徐某、孙某、张某、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在经营宣城市区某洗浴中心期间,招募、纠集多名失足妇女在该店内提供有偿性服务,并制定了性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价格等,统一收取嫖资后,再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期间共非法获利35万余元。被告人孙某帮助徐某经营管理该洗浴中心,负责收银、与卖淫妇女对账、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发放工资提成以及对失足妇女的管理等。2020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在该洗浴中心工作期间,对卖淫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安排失足妇女轮流“上钟”,按嫖资的百分之一提成,期间非法获利18000余元。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金某在该洗浴中心工作期间,对卖淫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安排失足妇女轮流“上钟”,按嫖资的百分之一提成,期间非法获利3500余元。

  2020年12月15日晚,公安人员对该洗浴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浴室中存在卖淫嫖娼情况,扣押该洗浴中心若干工具等。随后将徐某、孙某、金某等传唤到案。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被告人徐某、张某、金某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经营某洗浴中心期间,招募、纠集多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孙某、张某、金某明知被告人徐某组织他人卖淫,仍提供帮助对失足妇女进行管理,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该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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