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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法院审结首起非法捕捞买卖“芝麻剑”鱼案
作者:赵彩云 发布时间:2022-03-11 14:38:52
“芝麻剑”鱼网图。 斑鳠(hù)(俗称芝麻剑)作为一种水生鱼类,对河流生态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但因为肉质鲜美,价格贵,仍然有人铤而走险进行捕捞售卖,不惜以身试法。近日,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首起因捕捞、售卖、收购斑鳠引发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4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在龙州县上龙乡两岸村某码头下网猎捕得一条“岜剑”鱼(俗称“芝麻剑”),后售卖给龙州镇某农贸市场卖鱼老板农某(另案处理)获利76元。当天10时许,龙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某的摊位鱼池中查获该条“岜剑”鱼。经鉴定,该条鱼为斑鳠,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龙州县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斑鳠一条,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农某明知斑鳠为明令禁止收购的野生动物仍以76元的价格收购,其行为亦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此,主办法官农小兰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态度,贯彻关于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处罚政策,依法均判处何某及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捕鱼人及“钓友”们,在野外捕鱼、钓鱼时应当注意甄别,遇到国家重点保护生物切忌猎捕,及时放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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