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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例适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新规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2-04-28 13:58:32


  4月27日,福建省首例适用《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兰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死的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201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兰某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情況下,擅自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等配件并改装成两支射钉枪,用于打猎“野鸡”,后将“野鸡”尾部羽毛和枪支放置其家中。2021年11月29日,顺昌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兰某家中查获 “野鸡” 尾部羽毛30丛及改装射钉枪二支及火药、钢珠。

  经鉴定,被告人兰某猎杀的 “野鸡”实为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15万元;两支改装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兰某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等配件进行改装,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案件负责人介绍,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案首次以该《解释》作为依据,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对重要野生动物的保护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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