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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银行卡主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作者:李方弟   发布时间:2022-05-18 15:50:15


  5月17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庭通过“云开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在2021年4月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号交给“胖子”。后经公安部电信案件平台查询,“胖子”将董某的两张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经查,被害人杨某在自己家中以贷款需要验资的方式被人诈骗。被害人杨某将24000元,于2021年4月25日转向董某名下的银行卡。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董某名下两张银行卡共计接受他人资金562702.5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非法获利200余元。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于此案,睢县法院刑事庭法官阮传超提醒大家,犯罪分子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等来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如果大家为了贪图一些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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