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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法院公开宣判两起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
作者:张明武 周艳   发布时间:2022-05-27 15:51:39


  今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把疫情防控作为重要任务,依法履职尽责,严格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部署和规定,特别是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5月26日上午,莱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聂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夫妇自莱西返回家中,明知莱阳市政府防疫部门要求主动报备行程并居家隔离,但二人仍拒不报备,且在同年3月7日至9日间,多次出入团旺镇福寿超市等公共场所。同年3月11日,经相关部门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新冠肺炎检测呈阳性,致使密接11人、次密接17人被集中隔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拒绝执行莱阳市政府疾病预防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豫LM***货车于2022年3月21日,由上海市返回莱阳市硕达运输有限公司大院,未按照莱阳市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报备行程,次日下午得知曾密接的江苏籍司机被确诊新冠肺炎,公司大院因此被封闭,其仍在同年3月22日至3月24日间,不报备行程并多次出入莱阳市大润发等公共场所。同年3月25日,经相关部门检测,被告人聂某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造成密切接触者43人,次密接46人,参照密接管理人员2人,7天居家隔离260人,三天两次核酸检测1915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拒绝执行莱阳市政府疾病预防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聂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聂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对自己、对家人、对他人最好的保护。凡不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因不主动报备、不落实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个人和各类市场主体,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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