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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检察:依法惩治恶意欠薪 做老百姓的“护薪”人
作者:杨春爱   发布时间:2022-06-06 15:01:03


  自开展“四大检察”护航”“十大产业专”项工作以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用工,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履职过程中,该院办理15件恶意欠薪案件,通过办案追缴欠薪约86万余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从严从快办理“恶意欠薪”犯罪案件。立足司法办案职能,对于犯罪情节恶劣,审查起诉前,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依法严厉打击,发挥法律的惩治震慑作用。例如:宋某某在天柱县组织农民工对“广电云”干线迁改工程进行施工,得到15万元工程劳务款后潜逃,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该院依法将宋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院坚持打击与追讨并重的原则,努力实现维权与护企的履职目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对认罪认罚并积极补救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例如:宋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回3万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准确适用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告诫宋某某争取时间多渠道去筹措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在起诉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是严把案件质量关,精准指控出庭效果好。该院充分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责,出庭公诉指控有力,以案释法。例如:伍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抓住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结合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并进行法庭教育。经过审理,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伍某某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四是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涉案企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并送达有关企业,督促完善企业管理漏洞,健全企业用工制度,及时缴纳保证金,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农民工理性维权,保护农民工薪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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