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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出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作者:蔡岩红    发布时间:2023-08-18 09:30:49


  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明确列入名单标准,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惩戒、信用修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信用监管责任。

  《办法》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聚焦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安全生产信用惩戒的着力点更加精准。

  为鼓励被列入对象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被列入对象的有效惩戒,又给予被列入对象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3项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对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时限要求,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准予提前移出应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对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被列入对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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