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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给他人 原公司老板涉嫌“帮信罪”被抓
作者:吴燕凤   发布时间:2023-12-15 14:49:56


  况先生在抖音平台上发现一则有人收购公司的信息,于是就留下了联系方式。后来,他接到了一个电话,说想要他把物流公司转让给对方,对方对他的公司情况非常满意,况先生就将物流公司的基本信息、银行转账U盾发给对方。但在十多天后,他接到了公安的电话,称他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说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是我没有啊,我接到贵州公安的电话我还以为是诈骗,我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了。”检察官在提讯犯罪嫌疑人况某某时,对方直呼冤枉。

  近日,贵州省天柱县受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3年8月中旬,况某某在抖音平台看见收购公司信息。双方协商好后,况某某将自己持有的某胜物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U盾及营业执照以邮寄的方式寄给对方。对方使用况某某持有的对公银行账户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收取、转移涉诈资金共计102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

  对公账户是指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因其具有转款数额高、转账次数限制少、不容易被监测的特点,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转移资金和洗钱的重要渠道。

  随意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可能会成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帮凶”,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便利。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均为违法犯罪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切勿因贪图小利随意买卖营业执照或对公账户等,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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