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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24名民工工资16万余元 一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陈丽萍   发布时间:2024-01-19 13:36:41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雇佣者的法律义务,无故拖欠劳动者薪酬不仅影响劳动者正常的生产生活,也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高某某承包了乐平市数个小区的土建工程,后经结算,共拖欠钱某某、李某某等24名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2021年7月,该市人社局责令高某某支付拖欠民工工资,高某某逾期仍未支付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存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无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报酬,不但影响劳动者及家人的生存生活,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新春佳节将至,有钱没钱也不要揣着别人的钱回家过年,恶意欠薪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恪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应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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