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通讯公司业务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被判刑
作者:晓燕 石婷   发布时间:2024-03-05 14:22:14


  近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邓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2022年1月初,身为通讯公司业务员的邓某通过网络了解到“猫池”设备可以用于完成通讯运营商下发的工作任务量,遂通过网友购买了两台“猫池”设备。在微信好友的介绍下,邓某了解到可通过“猫池”设备用手机卡注册腾讯会员,再将注册成功的会员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取利益。之后邓某又通过QQ群主王某的介绍,了解到使用实名的电话卡通过接收软件注册验证码,然后转卖验证码可以从中谋取利益。在电话卡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邓某将卡主在其通讯公司实名注册的电话卡用于注册腾讯会员或接收软件验证码,再将注册好的会员或接收到的验证码转卖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据悉,邓某被查扣的电话卡为367张,其中167张是邓某让其所在公司的业务员袁某等三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垫钱充值开的电话卡,以及回收公司促销活动办理的体验电话卡,还有200张电话卡为尚未实名邓某自己出资购买的“预付卡”。367张电话卡中有200张电话卡已经被邓某使用过。通过调取邓某的微信、支付宝等交易明细,经邓某本人核算,其用他人实名的电话卡注册腾讯会员和接收软件验证码再转卖出去,非法获利共计13 62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刻都被获取并保存着,这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获取高额利润的“香饽饽”。无论是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还是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再非法出售给他人,都是将公民的个人信息作为获利的商品进行交易。人民群众一方面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另一方面要提高法治观念,防止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