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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贩子低价购入“事故车”被第三方行使抵押权追回
作者:唐梅妍 付军慧   发布时间:2024-03-21 13:57:10


  不是新车买不起,而是二手车更有性价比。原价几万、几十万的汽车,翻修后通过网络销售只要几千、数万元,你敢买吗?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625元。

  李某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2023年初,其通过网络渠道,以9000元的价格从胡某处收购了一台二手本田CRV中型越野事故车。胡某承诺该车辆非二次事故车辆,并能正常过户。李某支付购车款后将车辆拖运至长沙检修,发现车辆车况较差,维修费用较高,但是因为价格诱人,再次找到胡某协商。双方最终约定由李某将车辆维修好后进行出售,胡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再补偿给胡某1000元。之后,李某花费26625元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如约向胡某支付了1000元补偿款,胡某却未按约定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2023年5月,第三人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胡某提供的信息,将车辆拖走,只给李某留下一张“取回车辆告知函”。此时李某才发现,低价购入的“事故车”其实早已进行了抵押登记,由于胡某未付清贷款,车辆被第三人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追回。之后李某多次要求胡某返还购车款和维修费,均遭到李某拒绝,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胡某交付涉案车辆,原告李某给付购车款,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胡某承诺该车非二次事故车辆,无权利瑕疵可转让过户。李某花费26625元修理费,并再补偿胡某1000元车款后,涉案车辆因为存在抵押被第三人拖走,李某占用、使用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胡某作为出卖人,应就该交付交易车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应该返还李某所支付的车辆价款及修理费用等相应损失。

  原告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却未向被告核实车辆的权属纠纷等情况,疏于对自身利益风险的保护并放纵利益风险的发生,原告自身负有过错,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现债权承担的费用,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3662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出卖人对于案涉车辆车况和权利瑕疵的披露。买卖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若买受人明知车辆是存在权利瑕疵的抵押车而仍然购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买受人自愿接受该风险并承担相关不利法律后果。若出卖人就车辆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纠纷有所隐瞒,导致买受人无法占有使用车辆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则出卖人对于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购买二手车有风险,购买时消费者应查明车辆登记信息,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问题,避免钱车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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