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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服务文旅产业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9 15:39:49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服务文旅产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背后,是司法对文旅产业发展需求的精准回应。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深化文旅审判工作,用更有力的司法服务、更明确的裁判指引,为区域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书写法治与文旅融合发展的新篇章。 案例1: 某雪上乐园与刘某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经营者对冰雪游乐设施缺陷导致的游客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8日,刘某在某雪上乐园内租用园区滑雪圈在游乐场空置场地内游玩。另有一游客在滑道内使用滑雪圈自上而下滑雪时,由于滑道外侧两边冰雪高度较低而从滑道内冲出,将刘某撞倒。事发后刘某在敦化市医院支付各项医疗费2853.32元,经诊断刘某右侧锁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第四肋骨骨折。经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本次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1人护理60日,刘某支付鉴定费600元。刘某起诉请求某雪上乐园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2883.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某雪上乐园以刘某自甘风险为由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雪上乐园作为提供戏雪项目的服务者应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使游客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义务。雪圈滑道两边围栏高度应根据场地高度、雪圈规格、游客滑落速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涉案事故是因某雪上乐园设置的雪圈滑道两侧围栏过低,导致雪圈冲出滑道围栏致使刘某受伤,而自上而下在滑道内滑行的第三人无法控制雪圈滑行的速度和方向,因此其对雪圈掉落滑道外无责任。自甘风险一般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损害的原因主要系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且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得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刘某在空置雪地中滑雪圈,不应要求其预见滑道内雪圈会越过滑道两侧围栏而冲出,本案中导致发生滑道内游客冲出滑道撞倒刘某系因某雪上乐园滑道设置和安全保障未到位,并非该游客与刘某因滑雪圈相互撞击而导致,因此该案不适用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冰雪游乐运动纠纷时应审慎适用自甘风险相关规定。冰雪旅游是我省的重点旅游项目,冰雪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戏雪项目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合理规划场地,完善冰雪活动设施,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进行充分提示,合规经营,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具有吉林特色的游乐项目和安全舒适的服务保障擦亮冰雪旅游金字招牌。 案例2: 杨某与某旅游公司、某保险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雇佣人员造成游客损害时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30日上午,某旅游公司司机牛某驾驶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在三角龙湾景区门口与游客杨某发生剐撞,导致杨某受伤,杨某伤后到医院治疗,住院七天。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总损失69428.88元(已扣除某旅游公司垫付1万元),杨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和某旅游公司承担。 审理过程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到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内游玩,与某旅游公司形成旅游合同服务关系。在游玩时,因牛某驾驶车辆未尽到审慎驾驶义务致使杨某受到伤害,牛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牛某受雇于某旅游公司,牛某在工作中驾驶某旅游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履行雇佣活动中造成杨某损害,故牛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应由某旅游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因某旅游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故其赔偿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某旅游公司承担赔偿。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杨某49708.27元;某旅游公司赔偿杨某10178.8元。 典型意义 景区要对雇佣或外包第三方尽到选任、培训、监督、检查等义务,对于员工或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明确景区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时,要对相关雇佣人员进行资质核验、服务与安全标准培训和演练,规范相关操作,如上下客“先确认再起步”、系好安全带、限速与让行、人车分流等,确保景区在履行服务合同时避免危险的发生并保证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好相关规章制定和人员安全维护,才能让每一位出行的游客真正做到“开开心心游玩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案例3: 岳某与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旅游设施经营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1日,岳某与家人到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泡温泉,岳某在从温泉池向外迈出时摔倒受伤,当晚在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客房居住。次日,岳某在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及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支付经医保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24627.33元。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左膝髌骨骨折手术治疗,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60日。原告岳某支付鉴定费用1400元。岳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5785.63元。 审理过程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岳某在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温泉池向外迈出时摔倒受伤,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应举证证明岳某受伤处已经铺设防滑垫并有提示“小心台阶”等安全措施。而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发温泉现场照片的时间虽记载为“1月31日”,但无具体年份,同时还自认事发现场有监控录像,但未能提供证明事发温泉现场的具体情况。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已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岳某摔伤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岳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伤时属于69岁的高龄老人,其参与泡温泉时应尽到谨慎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陪同的家人也应尽到照顾义务。综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由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判决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岳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2642.82元;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旅游设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违反后果。长春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作为旅游设施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对其经营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对已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充分的提示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如设置警示标识、铺设防滑垫、及时救援等的监控录像,依法合规安全经营。同时,消费者自身亦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注重自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谨慎合理地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案例4: 武某等诉柳河县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违约责任的区分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9日,武某等十人与柳河县某旅游公司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武某等十人参加柳河县某旅游公司组织的2024年7月21日至26日呼伦贝尔草原软卧豪华6日游,费用总计30200元。柳河县某旅游公司委托某旅行社履行合同。2024年7月20日,铁路部门发布停运调度命令;7月21日16时许,某旅行社在其工作群转发该调度命令;21日22:30,此次旅程导游在微信群中告知武某等十人由于天气变化,原定于当晚22:40发车的软卧列车终点站变更。因到站地点改变,游客游览的景点次序及返程部分路段使用的交通工具亦随之变更。武某等十人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柳河县某旅游服务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3520元。柳河县某旅游公司辩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游览过程中旅游者并未向其提出解除合同,中途行程改变系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旅游者完成了整个行程游览并享受到了相关住宿与景区游览服务。 审理情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等十人与柳河县某旅游公司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柳河县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告知武某等十人列车部分路段停运情况,且未提前书面告知游客行程与交通工具变更等事宜,未充分保证游客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柳河县某旅游公司已实际为武某等十人提供了大部分旅游服务,部分必要费用已支出,依法酌定某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者部分旅游费用作为违约金。武某等十人关于违约金以外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柳河县某旅游公司退还武某等十人每人600元旅游费用,共计6000元;驳回武某等十人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得不变更旅游行程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游客相关情况,并对服务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保护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若未及时尽到告知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判决结果对区分不可抗力与违约行为具有示范作用,有助于引导文旅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避免以不可抗力为由推诿责任,从而规范文旅市场秩序。 案例5: 陈某诉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旅游公共场所设备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各方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与朴某均系外地到辉南县某景区旅游的游客。2025年1月17日早晨,双方及其他游客到景区观景塔观景台游玩,陈某用三脚架放置相机摄影,三脚架的两只伸缩脚放置在护栏下缓台上,另一只伸缩脚放置在观景台地面上。朴某在陈某架设的相机旁靠近护栏处观景转身移步时,碰到陈某架设的相机三脚架,致使放置在缓台的三脚架伸缩脚滑落缓台(缓台两脚和地面两脚长度不一),三脚架失去平衡倒地,相机镜头损坏。后花费维修费用2157元。陈某起诉请求朴某赔偿其损失。 审理过程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事发地点为某景区观景塔观景台,该观景台为游客观景通行所设,陈某架设三脚架固定相机,应考虑观景台人员流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相机安全,其将三脚架两脚缩短放置在护栏下缓台上,应考虑到人员流动碰到发生偏移会失去平衡导致相机损坏风险,且事发时,有较多游客聚集情况,其本人对相机脱管失控,其对相机损坏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朴某认为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答辩意见应予以采纳。而朴某对相机的存在情况,应负一定的注意义务,对相机的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综上所述,对陈某佳能相机镜头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共计2157元,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朴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47.1元,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设备使用方与通行方的责任边界。在人员密集的旅游公共场所,设备使用方应承担高于私人空间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空间实际条件选择安全的设备放置方式,主动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且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持续关注安全状态。同时,通行方亦应尽到与场景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通过在具体场景中精准界定责任边界,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公共空间秩序的关系,呼应了民法典“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原则的立法精神。在文旅行业蓬勃发展、旅游景点客流量愈发密集的今天,为化解旅游公共场所设备损害纠纷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司法路径。 案例6: 赵某诉某旅游公司、某保险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经营者投保责任险后可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旅游者赔偿保险金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赵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报名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某地八日游活动,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区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等)合计3480元。2023年4月19日,赵某在某旅游公司导游的带领下进入景区游玩,下游船时被围栏绊倒摔伤,而导游当时并未在场。事故发生后,导游及景区工作人员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赵某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某旅游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08109.0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某旅游公司申请,法院追加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赵某明确在本案中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审理过程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签订后,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应依约提供优质安全的旅游服务,案涉游船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赵某属于老年人特殊群体,某旅游公司对其较一般年轻人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发时,某旅游公司并未在现场组织游客安全有序下船,未及时提醒赵某可能遇到的危险,在赵某下船时亦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最终导致赵某在其安排的旅游项目中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因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下游船时摔伤,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酌情认定某旅游公司对赵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应向赵某赔偿116350.16元,剩余部分由赵某自行承担。另,某旅游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某旅游公司对赵某应负的赔偿责任经实体审理后能够确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维权成本,某保险公司就某旅游公司应赔偿的款项在本案中可直接向赵某赔偿。结合保险单的相关约定,某旅游公司应在免赔额范围内赔偿赵某200元,剩余116150.16元由某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责任保险的第三者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需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为前提。本案中,法院依旅游经营者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将旅游经营者赔偿责任是否确定纳入法院一并审理的范围,并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旅游者赔偿保险金。此种审判方式将旅游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同一案件中加以解决,充分保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了权利保护的“快捷通道”。一次诉讼即可由保险公司进行充分赔偿而不必采用两次诉讼的传统权利保障模式,加快权利兑现速度,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 案例7: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多元解纷促进文旅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某酒业有限公司系经营酒业、乡村旅游、文化推广等文旅项目于一体的经营主体。2020年4月5日,其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额垫资6497万元,为某酒业有限公司新建酒庄2万余平方米,该建设工程现已竣工并交付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但付款期限到期后,某酒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至今未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酒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497万元及利息,依法确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酒庄2万余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过程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司法理念,法官耐心细致讲解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并多次走访调研企业,适时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共主持三轮调解,最终双方于2024年7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万元,余款2600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某酒业有限公司系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新入驻的企业,该企业在发展初期,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等系列挑战,其健康持续发展对促进当地文旅产业发展及就业具有积极意义。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多元解纷,整合法官、律师、专业调解员等力量,发挥“枫桥经验”优势,降低诉讼对抗性,调解结果不仅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被告持续经营争取了缓冲时间,避免因资金周转不开影响文旅项目运营,导致“一案结而企业倒”,避免“一刀切”裁判,通过“放水养鱼”方式助力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实现了审判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8: 衣某诉刘某、某滑雪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滑雪者受伤时各方侵权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日,衣某在某滑雪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某滑雪场滑雪。11时38分许,衣某(双板)在星光大道左侧由上至下滑行时,为避让前方一名从右向左滑行者,选择从该人右侧滑行通过。同时,刘某(单板)在雪道右侧由上至下曲线滑行,在其前方有一名滑雪者,刘某选择从该人左侧通过,在回转换刃时与稍在前位的衣某相撞。11时58分许,某滑雪场工作人员实施了救援。衣某被诊断为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衣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和某滑雪场赔偿其各项损失67339.24元。 审理过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滑雪已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属于具有高风险的文体活动。衣某作为具有六年滑雪经验的成年人,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并能预见到从事该项运动的行为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滑雪固有的风险。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在衣某和刘某的滑行线路前方均有滑行速度较慢、距离较近的其他滑雪者。衣某滑双板,选择了由上至下斜向从前方滑雪者的右侧通过,刘某滑单板,从右到左曲线滑行,从前方滑雪者左侧绕过,在临近撞击点时,刘某恰好转刃由左向右背向衣某将前方衣某撞倒。双方在躲避前方人员时,刘某稍在后位,其对于前方距离较近的二名滑雪者没有做好位置判断,没有注意滑行速度和人员密度,违反了自控原则和选择安全线路原则,具有重大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当事人的滑行情况和相撞因素,以二人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某滑雪场符合滑雪运动的经营条件,在滑雪者相撞后,提供了救援服务,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衣某请求某滑雪场承担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57427.05元的50%,即28713.53元。 典型意义 滑雪属于高风险文体活动,滑雪者参与此项活动应当承担滑雪固有的相应风险,即自甘风险。同时,彼此之间亦应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避免因自身重大过失承担相应责任。滑雪场亦应采取足够安全的措施、设计突发情况预案,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人民法院在细致分析案涉事故具体情形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方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厘清各方过错与责任边界,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避免“和稀泥”。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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